《宋史》•卷八十·志第三十三·律歷十三

律歷十三   紀元歷   步交會   交終分:一十九萬八千三百七十七、秒八百八十。   交終日:二十七、餘一千五百四十七、秒八百八十。   交中日:一十三、餘四千四百一十八、秒五千四百四十。   朔差日:二、餘二千三百二十、秒九千一百二十。   望策:一十四、餘五千五百七十九。   已上秒母一萬。   交率:三百二十四。   交數:四千一百二十七。   交終度:三百六十三、約分七十九、秒四十四。   交中度:一百八十一、約分八十九、秒七十二。   交象度:九十、約分九十四、秒八十六。   半交象度:四十五、約分四十七、秒四十三。   日食陽曆限:三千四百,定法三百四十。   陰曆限:四千三百,定法四百三十。   月食限:六千八百,定法四百四十。  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。  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: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,以交終分及秒去之,不盡,滿日法爲日,不滿爲餘秒,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。   求次朔及望入交: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,求次朔,以朔差加之;求望,以望策加之:滿交終日及餘秒去之,即各得次朔及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。  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:因經朔、望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,視定朔、望日辰有進退者,亦進退交日,否則因經爲定,各得所求。  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:各因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,大月加二日,小月加一日,餘皆加五千七百四十二、秒九千一百二十,即次朔夜半入交;若求次日,累加一日:滿交終日及餘秒皆去之,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。   求定朔望加時入交:置經朔、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,以入氣、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,即得定朔、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。  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:置定朔、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,以日法通日,內餘,進一位,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爲度,不滿,退除爲分,即定朔、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及分。  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:置定朔、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及分,以定朔、望加時入轉遲疾度遲減疾加之,即定朔、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及分。  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陰陽曆積度:置定朔、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及分,如在交中度及分已下爲入陽曆積度;已上者去之,餘爲入陰曆積度。   求定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:視月入陰陽曆積度及分,如交象已下爲在少象;已上,覆減交中度,餘爲入老象。置所入老、少象度及分於上,列交象度於下,以上減下,餘以乘上,五百而一,所得,用減所入老、少象度及分,餘,列交中度於下,以上減下,餘以乘上,滿一千三百七十五而一,所得爲度,不滿,退除爲分,即爲定朔、望加時月去黃道度及分。   求朔望加時入交常日:置其月經朔、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,以其月入氣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,滿與不足,進退其日,即得朔、望加時入交常日及餘秒。   求日月食甚定數:以其朔望入氣、入轉朏朒定數,同名相從,異名相消,副置之;以定朔、望加時入轉算外損益率乘之,如日法而一,所得,視入轉,應朒者依其損益,應朏者益減損加其副;以朏減朒加經朔望小余,爲泛餘。日食者視泛餘,如半法已下,爲中前;列半法於下,以上減下,餘以乘上,如一萬九百三十五而一,所得,爲差;以減泛餘,爲食甚定餘;用減半法,爲午前分。如泛餘在半法已上,減去半法,爲中後;列半法於下。以上減下,餘以乘上,如日法而一,所得,爲差;以加泛餘,爲食甚定餘;乃減去半法,爲午後分。月食者視泛餘,如半法已上減去半法,餘在一千八百二十二半已下自相乘,已上者,覆減半法,餘亦自相乘,如三萬而一,所得,以減泛餘,爲食甚定餘;如泛餘不滿半法,在日出分三分之二已下,列於上位,已上者,用減日出分,餘倍之,亦列於上位,乃四因三約日出分,列之於下,以上減下,餘以乘上,如一萬五千而一,所得,以加泛餘,爲食甚定餘。   求日月食甚辰刻:倍食甚定餘,以辰法除之爲辰數,不盡,五因之,滿刻法除之爲刻,不滿爲分。命辰數起子正,算外,即食甚辰刻及分。   求日月食甚入氣:置其朔望食甚大、小余,與經朔望大、小余相減之,餘以加減經朔望入氣日餘,爲日、月食甚入氣日及餘秒。各置食甚入氣及餘秒,加其氣中積,其餘,以日法退除爲分,即爲日、月食甚中積及分。   求日月食甚日行積度:置食甚入氣餘,以所入氣日盈縮分乘之,日法而一,加減其日先後數,先加後減日、月食甚中積,即爲日、月食甚日行積度及分。   求氣差: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,滿二至限去之,餘在象限已下爲在初;已上,覆減二至限,餘爲在末。皆自相乘,進二位,滿三百四十三而一,所得,用減二千四百三十,餘爲氣差;以午前、後分乘之。如半晝分而一,以減氣差,爲氣差定數。在冬至後末限、夏至後初限,夏至後末限、冬至後初限,如半晝分而一,所得,在氣差已上者,即以氣差覆減之,餘應加者爲減,減者爲加。   求刻差: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,滿二至限去之,餘列二至限於下,以上減下,餘以乘上,進二位,滿三百四十三而一,所得爲刻差。以午前、後分乘而倍之,如半法而一,爲刻差定數。冬至後食甚在午前,夏至後食甚在午後,冬至後食甚在午後,夏至後食甚在午前,如半法而一,所得在刻差已上者,即倍刻差,以所得之數減之,餘爲刻差定數,依其加減。   求朔入交定日:置朔入交常日及餘秒,以氣、刻差定數各加減之,交初加三千一百,交中減三千,爲朔入交定日及餘秒。   求望入交定日:置望入轉朏朒定數,以交率乘之,如交數而一,所得,以朏減朒加入交常日之餘,滿與不足,進退其日,即望入交定日及餘秒。   求月行入陰陽曆:視其朔、望入交定日及餘秒,如在中日及餘秒已下爲月在陽曆;如中日及餘秒已上,減去中日,爲月在陰曆。   求入食限交前後分:視其朔、望月行入陰陽曆,不滿日者爲交後分;在十三日上下者覆減交中日,爲交前分;視交前、後分各在食限已下者爲入食限。   求日食分:以交前、後分各減陰陽曆食限,餘如定法而一,爲日食之大分;不盡,退除爲小分。命大分以十爲限,即得日食之分。   求月食分:視其望交前、後分,如二千四百已下者,食既;已上,用減食限,餘如定法而一,爲月食之大分;不盡,退除爲小分。命大分以十爲限,得月食之分。   求日食泛用分:置交前、後分,自相乘,退二位,陽曆一百九十八而一,陰曆三百一十七而一,所得,用減五百八十三,餘爲日食泛用分。   求月食泛用分:置交前、後分,自相乘,退二位,如七百四而一,所得,用減六百五十六,餘爲月食泛用分。   求日月食定用分:置日、月食泛用分,副之,以食甚加時入轉算外損益率乘之,如日法而一,所得,應朒者依其損益,應朏者益減損加其副,即爲日月食定用分。   求月食既內外分:置月食交前、後分,自相乘,退二位,如二百四十九而一,所得,用減二百三十一,餘以定用分乘之,如泛用分而一,爲月食既內分;用減定用分,餘爲既外分。   求日月食虧初復滿小余:置日、月食甚小余,各以定用分減之,爲虧初;加之,爲復滿;其月食既者,以既內分減之,爲初既;加之,爲生光:即各得所求小余。   求月食更點法:置月食甚所入日晨分,倍之,減去七百二十九,餘五約之,爲更法;又五除之,爲點法。   求月食入更點:置虧初、食甚、復末小余,在晨分已下加晨分,昏分已上減去昏分,餘以更法除之爲更數,不滿,以點法除之爲點數。其更數命初更,算外,即各得所入更、點。   求日食所起:日在陽曆,初起西南,甚於正南,復於東南;日在陰曆,初起西北,甚於正北,復於東北。其食八分已上,皆起正西,復於正東。   求月食所起:月在陽曆,初起東北,甚於正北,復於西北;月在陰曆,初起東南,甚於正南,復於西南。其食八分已上,皆起正東,復於正西。   求日月出入帶食所見分數:各以食甚小余與日出、入分相減,餘爲帶食差;以乘所食之分,滿定用分而一,以減所食分,即日月出、入帶食所見之分。   求日月食甚宿次:置食甚日行積度,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各得日、月食甚宿度及分。   步五星   木星周率:二百九十萬七千八百七十九、秒六十四。   周差:二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三、秒六十四。   歷率: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三十六、秒二十二。   週日:三百九十八、約分八十八、秒六十。   歷度:三百六十五、約分二十四、秒五十。   歷中度:一百八十五、約分六十二、秒二十五。   歷策度:一十五、約分二十一、秒八十五。   伏見度:一十三。   木星盈縮歷   火星周率:五百六十八萬五千六百八十七、秒六十四。   周差:三十六萬四百一十四、秒四十四。   歷率: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七、秒二十。   週日:七百七十九、約分九十二、秒九十七。   歷度:三百六十五、約分二十四、秒六十五。   歷中度:一百八十二、約分六十二、秒三十二半。   歷策度:二十五、約分二十一、秒八十六。   伏見度:一十九。   火星盈縮歷   土星周率:二百七十五萬六千二百八十八、秒七十八。   周差:九萬三千六百六十二、秒七十八。   歷率:二百六十六萬九千九百二十五、秒九十。   週日:三百七十八、約分九、秒一十七。   歷度:三百六十六、約分二十四、秒四十九。   歷中度:一百八十三、約分一十二、秒二十四半。   歷策度:一十五、約分二十六、秒二。   伏見度:一十七。   土星盈縮歷   金星周率:四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五十一、秒四十三半。   合日:二百九十一、約分九十五、秒一十四。   歷率: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六、秒一十六。   週日:五百八十三、約分九十、秒二十八。   歷度:三百六十五、約分二十五、秒三十二。   歷中度:一百八十二、約分六十二、秒六十六。   歷策度:一十五、約分二十一、秒八十九。   伏見度:一十半。   金星盈縮歷   水星周率:八十四萬四千七百三十八、秒五。   合日:五十七、約分九十三、秒八十一。   歷率:二百六十六萬二千七百九十四、秒九十五。   週日:一百一十五、約分八十七、秒六十二。   歷度:三百六十五、約分二十六、秒六十八。   歷中度:一百八十二、約分六十三、秒三十四。   歷策度:一十五、約分二十一、秒九十四半。   晨伏夕見:一十四。   夕伏晨見:一十九。   水星盈縮歷   推五星天正冬至後平合及諸段中積中星:置氣積分,各以其星周率除之,所得週數。不盡者,爲前合。以減周率,餘滿日法爲日,不滿,退除爲分、秒,即其星天正冬至後平閤中積;命之爲平閤中星,以諸段常日、常度累加之,即諸段中積、中星。其段退行者,以常度減之,即其段中星。   求木火土三星平合諸段入歷:置其星週數,以周差乘之,滿其星曆率去之,不盡,滿日法爲度,不滿,退除爲分、秒,即爲其星平合入歷度及分、秒。以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,即得諸段入歷。   求金水二星平合及諸段入歷:置氣積分,各以其星曆率去之,不盡,滿日法除之爲度,不滿,退除爲分、秒,以加平閤中星,即爲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入歷度及分、秒;以其星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,即得諸段入歷。  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盈縮定差:各置其星其段入歷度及分,如歷中已下爲在盈;已上減去歷中,餘爲在縮;以其星曆策除之爲策數,不盡,爲入策度及分;命策數,算外,以其策損益率乘之,如歷策而一爲分,分滿百爲度;以損益其下盈縮積,即其星其段盈縮定差。  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定積:各置其星其段中積,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,即其段定積日及分;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約分加之,即爲定日及分;盈紀法六十去之,不盡,命己卯,算外,即得日辰。   求五星平合諸段所在月日:各置其段定積,以天正閏日及約分加之,滿朔策及約分除之爲月數,不盡,爲入月已來日數及分。其月數命天正十一月,算外,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經朔日數及分,乃以日辰相距爲定朔月、日。  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加時定星:各置其段中星,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,即五星諸段定星;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。五星皆因前留爲前段初日定星,後留爲後段初日定星,餘依術算。   求五星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: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分,百約之,乃以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,即爲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;加命如前,即得所求。   求諸段日率度率: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後段日辰,爲其段日率;以其段夜半定星與後段夜半定星相減,爲其段度率及分秒。   求諸段平行度: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,以其段日率除之,爲其段平行度及分秒。   求諸段總差: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,餘爲泛差;並前段泛差,四因,退一位,爲總差。若前段無平行分相減爲泛差者,因後段初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,餘爲半總差;倍之,爲總差。若後段無平行分相減爲泛差者,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,餘爲半總差,倍之,爲總差。晨遲末段,視段無平行分,因前初段末日行分與晨遲末段平行分相減,爲半總差;其退行者,各置本段平行分,十四乘之,十五而一,爲總差。內金星依順段術入之,即得所求。   求諸段初末日行分:各半其段總差,加減其段平行分,各爲其星其段初、末日行度及分秒。  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:置其段總差,減日率一以除之,爲日差;累損益初日行分,爲每日行度及分秒;乃順加退減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命之,即每日晨前夜半星行所在宿次。   徑求其日宿次:置所求日,減一,半之,以日差乘而加減初行日分,以所求日乘之,爲積度;乃順加退減其段初日宿次,即得所求日宿次。  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:置定積,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爲氣數,不盡,爲入氣已來日數及分秒。其氣數命天正冬至,算外,即五星平合及見、伏入氣日及分秒。   求五星合見伏行差:木、火、土三星,以其段初日星行分減太陽行分,餘爲行差。金、水二星順行者,以其段初日太陽行分減星行分,餘爲行差。金、水二星退行者,以其段初日星行分並太陽行分,爲行差。   求五星定合及見伏泛積:木、火、土三星,各以平合晨疾、夕伏定積,便爲定合定見、定伏泛積。金、水二星,各置其段盈縮定差,內水星倍之,以其段行差除之爲日,不滿,退除爲分秒,在平合夕疾、晨伏者,乃盈減縮加定積,爲定合定見、定伏泛積;在退合夕伏、晨見者,用盈加縮減定積,爲定合定見、定伏泛積。  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:木、火、土三星,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,爲距合差日;以先後數減之,爲距合差度;以差日、差度後加先減其星定合泛積,爲其星定合日定積、定星。金、水二星順合者,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,爲距合差日;以先後數加之,爲距合差度;以差日、差度先加後減其星定合泛積,爲其星定合日定積、定星。金、水二星退合者,以退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,爲距合差日;以減先後數,爲距合差度;以差日先減後加,以差度先加後減再定合泛積,爲其星再定合積星。各以冬至大余及約分加定積,滿紀法去之,命己卯,算外,即得定合日辰;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,依宿次去之,即得定合所在宿次。   求木火土三星定見伏定積日:各置其星定見、伏泛積,晨加夕減象限日及分秒,如二至限已下自相乘,已上,覆減歲周,餘亦自相乘,百約爲分,以其星伏見度乘之,十五除之,爲差;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爲日,不滿,退除爲分、秒,見加伏減泛積,爲定積;如前加命,即得日辰。   求金水二星定見伏定日:夕見、晨伏,以行差除其日先後數,爲日;先加後減泛用積,爲常用積。晨見、夕伏,以行差除其日先後數,爲日;先減後加泛用積,爲常用積。如常用積在二至限已下爲冬至後;已上去之,餘爲夏至後。其二至後日及分在象限已下自相乘,已上,用減二至限,餘亦自相乘,如法而一,所得爲分;以伏見度乘之、十五除之,爲差;滿行差而一爲日,不滿,退除爲分秒,加減常用積,爲定用積;加命如前,即得定見、伏日辰。其水星,夕疾在大暑氣初日至立冬氣九日三十五分已下者,不見;晨留在大寒氣初日至立夏氣九日三十五分已下者,春不晨見,秋不夕見。   熙寧六年六月,提舉司天監陳繹言:"渾儀尺度與《法要》不合,二極、赤道四分不均,規、環左右距度不對,遊儀重澀難運,黃道映蔽橫簫,遊規璺裂,黃道不合天體,天樞內極星不見。天文院渾儀尺度及二極、赤道四分各不均,黃道、天常環、月道映蔽橫簫,及月道不與天合,天常環相攻難轉,天樞內極星不見。皆當因舊修整,新定渾儀,改用古尺,均賦辰度,規、環輕利,黃赤道、天常環並側置,以北際當天度,省去月道,令不蔽橫蕭,增天樞爲二度半,以納極星,規、環、二極,各設環樞,以便遊運。"詔依新式製造,置於司天監測驗,以較疏密。七年六月,司天監呈新制渾儀、浮漏於迎陽門,帝召輔臣觀之,數問同提舉官沈括,具對所以改更之理。尋又言:"準詔,集監官較其疏密,無可比較。"詔置於翰林天文院。七月,以括爲右正言,司天秋官正皇甫愈等賞有差。初,括上《渾儀》、《浮漏》、《景表》三議,見《天文志》。朝延用其說,令改造法物、曆書。至是,渾儀、浮漏成,故賞之。   元豐五年正月,翰林學士王安禮言:"詳定渾儀官歐陽發所上渾儀、浮漏木樣,具新器之宜,變舊器之失,臣等竊詳司天監浮漏,疏謬不可用,請依新式改造。其至道、皇祐渾儀、景表亦各差舛,請如法條奏修正。"從之。元祐四年三月,翰林學士許將等言:"詳定元祐渾天儀象所先奉詔製造水運渾儀木樣,如試驗候天不差,即別造銅器,今校驗皆與天合。"詔以銅造,仍以元祐渾天儀象爲名。將等又言:"前所謂渾天儀者,其外形圓,可遍佈星度;其內有璣、有衡,可仰窺天象。今所建渾儀象,別爲二器,而渾儀佔測天度之真數,又以渾象置之密室,自爲天運,與儀參合。若併爲一器,即象爲儀,以同正天度,則渾天儀象兩得之矣。請更作渾天儀。"從之,七年四月,詔尚書左丞蘇頌撰《渾天儀象銘》。六月,元祐渾天儀象成,詔三省、樞密院官閱之。紹聖元年十月,詔禮部、祕書省,即詳定製造渾天儀象所,以新舊渾儀集局官同測驗,擇其精密可用者以聞。   宣和六年七月,宰臣王黼言:   臣崇寧元年邂逅方外之士於京師,自雲王其姓,面出素書一,道璣衡之制甚詳。比嘗請令應奉司造小樣驗之,逾二月,乃成璇璣,其圓如丸,具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,置南北極、崑崙山及黃、赤二道,列二十四氣、七十二候、六十四卦、十干、十二支、晝夜百刻,列二十八宿、並內外三垣、周天星。日月循黃道天行,每天左旋一週,日右旋一度,冬至南出赤道二十四度,夏至北入赤道二十四度,春秋二分黃、赤道交而出卯入酉。月行十三度有餘,生明於西,其形如鉤,下環,西見半規,及望而圓;既望,西缺下環,東見半規,及晦而隱。某星始見,某星已中,某星將入,或左或右,或遲或速,皆與天象吻合,無纖毫差。玉衡植於屏外,持扼樞鬥,注水激輪,其下爲機輪四十有三,鉤鍵交錯相持,次第運轉,不假人力,多者日行二千九百二十八齒,少者五日行一齒,疾徐相遠如此,而同發於一機,其密殆與造物者侔焉。自餘悉如唐一行之制。   然一行舊制機關,皆用銅鐵爲之,澀即不能自運,今制改以堅木若美玉之類。舊制外絡二輪,以綴日月,而二輪蔽虧星度,仰視躔次不審,今制日月皆附黃道,如蟻行磑上。舊制雖有合望,而月體常圓,上下弦無辨,今以機轉之,使圓缺隱見悉合天象。舊制止有候刻辰鐘鼓,晝夜短長與日出入更籌之度,皆不能辨,今製爲司辰壽星,運十二時輪,所至時刻,以手指之,又爲燭龍,承以銅荷,時正吐珠振荷,循環自運。其制皆出一行之外。即其器觀之,全象天體者,璇璣也;運用水斗者,玉衡也。昔人或謂璣衡爲渾天儀,或謂有璣而無衡者爲渾天象,或謂渾儀望筒爲衡:皆非也。甚者莫知璣衡爲何器。唯鄭康成以運轉者爲璣,持正者爲衡,以今制考之,其說最近。   又月之晦明,自昔弗燭厥理,獨揚雄雲:"月未望則載魄於西,既望則終魄於東,其溯於日乎?"京房雲:"月有形無光,日照之乃光。"始知月本無光,溯日以爲光。本朝沈括用彈況月,粉塗其半,以象對日之光,正側視之,始盡圓缺之形。今制與三者之說若合符節。宜命有司置局如樣制,相址於明堂或合臺之內,築臺陳之,以測上象。又別制三器,一納御府,一置鐘鼓院,一備車駕行幸所用。仍著爲成書,以詔萬世。   詔以討論製造璣衡所爲名,命黼總領,內侍梁師成副之。   《宋史》 元·脫脫等

譯文:

十二、天文觀測與儀器改革

熙寧六年六月,提舉司天監陳繹上奏:“渾儀的尺度與《法要》不相符,二極和赤道的四分不均勻,規和環的左右距度不對應,遊儀運轉沉重、摩擦嚴重,黃道遮擋橫簫,遊規出現裂紋,黃道與天體不相符,天樞中的北極星無法看見。天文院所用渾儀的尺度以及二極、赤道的分度均不均勻,黃道、天常環、月道遮擋橫簫,月道與天體不合,天常環相互碰撞難以轉動,天樞中的北極星也看不見。這些都應根據舊制進行修整,重新制定渾儀,改用古制尺長,使辰度均勻,規和環輕便省力,黃赤道及天常環都側置,以北端對準天度,去掉月道,避免遮擋橫簫,將天樞增加到二度半,以容納北極星,規、環和二極各自設置環樞,以便於遊動運轉。”皇帝下詔依此新式製造,並置於司天監測驗,以比較其精密程度。七年六月,司天監將新制渾儀、浮漏呈獻於迎陽門,皇帝召見輔臣觀看,並多次詢問同爲提舉官的沈括,沈括詳細回答了改換的理由。不久又上奏說:“根據詔書,我們已派監官進行比較,但結果無法分辨優劣。”皇帝下令將其安置於翰林天文院。七月,任命沈括爲右正言,司天秋官正皇甫愈等人也獲得賞賜。最初,沈括曾上呈《渾儀》《浮漏》《景表》三份建議,見於《天文志》。朝廷採納其意見,命令改造法器和曆書。至此,渾儀、浮漏製成,因此受到賞識。

元豐五年正月,翰林學士王安禮上奏:“詳定渾儀官歐陽發所上渾儀、浮漏的木樣,充分體現了新器的優勢,糾正了舊器的不足。臣等仔細考察司天監浮漏,發現其疏漏錯誤無法實用,建議依照新式進行改造。至於至道、皇祐年間的渾儀與景表,也均有誤差,請依此標準奏請修正。”朝廷同意。元祐四年三月,翰林學士許將等人上奏:“詳定元祐渾天儀象所奉詔製造水運渾儀木樣,經試驗,若與天象相符,即另行鑄造銅器。如今經過校驗,均與天象相合。”皇帝下詔以銅製完成,並以“元祐渾天儀象”命名。許將等人又提出:“先前所謂的‘渾天儀’,外形爲圓,可顯示周天星度;內部有璣、有衡,可仰望天象。如今所造渾儀象,則分爲兩器,渾儀負責觀測天度的精確數值,渾象置於密室中自行運轉,與渾儀相互對照。若將兩者合爲一體,則渾象即爲渾儀,能同時實現準確測天與自轉運行,兩利兼得。請再製作一套渾天儀。”朝廷同意,七年四月,下詔命尚書左丞蘇頌撰《渾天儀象銘》。六月,元祐渾天儀象建成,皇帝下詔三省、樞密院官員進行查驗。紹聖元年十月,下詔禮部、祕書省,設立詳定製造渾天儀象所,由新舊渾儀集局的官員共同測驗,選擇精密可靠者上報。

宣和六年七月,宰臣王黼上奏:

臣在崇寧元年於京城偶遇一位方外之人,自稱姓王,出示了一本素箋,詳細說明了璣衡的構造。我曾請求應奉司製作小型樣品加以驗證,歷時逾兩個月,終於製成璇璣。璇璣外形圓潤如球,刻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,設有南北極、崑崙山及黃道、赤道,列出了二十四節氣、七十二候、六十四卦、十天干、十二地支、晝夜百刻,排列了二十八宿和內外三垣,周天星體均列其中。日月沿黃道運行,每日左旋一週,太陽右行一度,冬至時南出赤道二十四度,夏至時北入赤道二十四度,春分與秋分時黃道與赤道相交,分別出卯入酉。月亮運行十三度多餘,生明於西邊,其形狀如鉤,下有環狀,西邊半圓可見,到望則圓;既望後,西邊缺損,下部有環,東邊半圓可見,到晦則隱沒。某星初現,某星正中,某星將要入,或者左或右,或者快或慢,均與天象完全吻合,毫無差錯。玉衡置於屏外,用以控制樞鬥,引水衝擊齒輪,其下設有四十多個機輪,鉤鍵交錯聯結,依次運轉,無需人力,多者每日運轉二千九百二十八齒,少者五天運轉一齒,快慢相異,但皆由同一機軸驅動,其精密程度幾乎與造物者相媲美。其餘部分皆仿照唐代一行的制度。

然而,一行舊制中所用的機關均以銅鐵製造,一旦卡澀便無法自行運轉。新制改用堅固木材或美玉等材質。舊制有兩輪外接,用於固定日月,但這兩輪會遮擋星體,仰望時難以看清星的位置。新制中日月均附着於黃道之上,如同螞蟻在磨盤上行走。舊制雖能設定望月時刻,但月體始終圓滿,無法分辨上下弦的差異。新制通過機件轉動,使月體的圓缺變化與天象完全相符。舊制僅能報時,如報刻、辰鐘鼓點以及晝夜長短、日出入更籌等,無法分清。新制設置司辰壽星,運轉十二時辰輪盤,到達某一時刻,用手指指出,又設置了燭龍,以銅盤承託,正午時噴出珠淚,搖動荷葉,循環運轉。其構造均超出一行原制。僅從器物外觀上看,完整呈現天體之形的爲璇璣;利用水斗進行運轉的爲玉衡。前人有人稱璣衡爲渾天儀,或認爲僅有璣而無衡的爲渾天象,或認爲渾儀望筒爲衡,這些說法都不正確。甚至有人完全不知璣衡爲何物。唯有鄭康成認爲,運轉的爲璣,保持方向的爲衡,此說最近切合實際。

此外,古人對月之明暗變化的原理認識模糊,唯有揚雄曾說:“月未至望時,在西邊承載着殘缺的光;到望月之時,光則在東邊結束,其光是來自太陽的嗎?”京房則說:“月亮本身無光,太陽照射後才顯光。”這才明白月亮本無光,其光是源自太陽的反射。本朝沈括曾用彈片模擬月相,以粉塗半邊,面向太陽觀察,正側視角下,才完全顯現出圓缺的形態。今日新制與上述三種說法完全契合。建議朝廷設立專門機構,按此樣制建造,選址於明堂或合臺之內,築臺陳列,用於觀測天象。另設三件儀器:一件存於御府,一件置於鐘鼓院,一件作爲車駕出行時所用。並將此制度著成書籍,以傳於後世。

朝廷下詔設立“討論製造璣衡所”並命王黼總領,內侍梁師成爲副職。《宋史·元·脫脫等》記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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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代脫脫、阿魯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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