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五代史》•卷六十·職方考第三
哎呀,自上古三代時期起,國家都是按地域劃分來治理的。後來的朝代爲了吸取古代的教訓,糾正其弊端,纔開始實行郡縣制,把全國劃分成郡縣進行管理。然而,自秦朝、漢朝以來,國家治理的長與短,究竟哪個更好呢?當它們滅亡的時候,都沒有再實行分土而治,反而到了連土地都失去、無法自存的地步。這說明,關鍵在於是否遵循了道德的根本原則。如果治理得當,哪怕治理萬國也能安定;如果失去根本,就算統一全國也無法維持下去,難道不是因爲一切治亂的根本,都在於道德嗎?
唐朝鼎盛時期,雖然名義上把天下劃分爲十個道,但實際權力並未真正分割。等到唐朝衰敗之後,設置了軍鎮節度使,稱爲“方鎮”,規模最大的鎮管轄十幾個州,小的也有三四州。因此,當軍隊驕橫時,就會追殺節度使,節度使勢力強大時又會反抗中央,土地成爲家族世代掌控的私產,一旦發生戰亂,各勢力之間就會互相征伐,天下局勢從此徹底分裂。然而,唐朝自中後期就多災多難,它的興盛與衰亡,常常依賴於節度使軍隊的扶持,而最終的侵擾與混亂,也都是由此所致。這難道不是因爲利害關係的規律決定了局勢嗎?
以前的史官不把節度使制度記錄在地理志書裏,認爲這些軍事機構屬於軍事事務,不是職方(掌管地理的官員)的職責範圍。然而,後世習慣了這種做法,把“軍”當作地方的名稱,反而把原來的州名給遺忘了。現在設立“軍”的地方,往往只是徒增虛名,抬升爲重要的州府,這種現象是不可忽視的。因此,對於州、縣的設置,凡是唐時原有後來在五代時期被廢除的,凡是五代設立而今天仍然存在的,以及那些縣份被劃歸其他州、現在仍然沿用的,都應該一一記錄下來,以供職方官員參考。至於那些曾經設立又廢除、或改名後又恢復原狀的情形,就不必詳細記載了。至於山川地理、風俗人情,本應是職方的職責,但五代時期國祚短暫,社會變動不大,幾乎沒有變化,所以也不再記錄。我們只記錄那些節度使的名稱,以便與以往的歷史記載相互對照、參證。這樣一來,便能夠更清楚地瞭解國家治理的歷史脈絡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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