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五代史》•卷五十五·杂传第四十三·刘昫
唐末,李怿喜好学习,擅长文章辞章。他参加科举考试,考中进士,任秘书省校书郎、集贤校理。唐王朝灭亡后,他侍奉后梁,担任监察御史,后升迁为中书舍人、翰林学士。后梁灭亡后,被贬为怀州司马,遇赦后移任,逐渐升至卫尉少卿。天成年间,再度担任中书舍人、翰林学士,逐步升任尚书右丞承旨。当时右散骑常侍张文宝主持科举考试,所录取的进士中有中书省审查被落选者,于是请求学士院写诗文作为贡举的标准格式。当时学士窦梦徵、张砺等人所作作品不称职,于是命李怿撰写。李怿笑着说:“年轻人参加科举考试中第,不过是偶然而已。后辈人才令人敬佩,未来的人才更不可估量。假如我再去参加礼部考试,未必不会落第,怎能与杰出人才作为评判标准呢?”听闻此事的人多称赞他通达事理。后升任刑部尚书,分司洛阳,享年七十余岁,去世。
唐末,崔居俭美才学,风骨清朗,年轻时参加科举考试。后梁贞明年间,曾任中书舍人、翰林学士、御史中丞。唐庄宗时期,任刑部侍郎、太常卿。崔氏一族自后魏、隋、唐以来,与卢、郑等家族并列为名门望族,婚丧等礼仪各成家规。到后代子孙,专重门第地位,常为世人所嫉妒。明宗驾崩后,崔居俭依例担任礼仪使,因祖讳为“蠡”,推辞不接受职务。宰相冯道遂改任他为秘书监。崔居俭历任兵部、吏部侍郎、尚书左丞、户部尚书。晋天福四年去世,享年七旬,追赠右仆射。崔居俭生性拙朴,虽居显要官职,衣食常常不足,去世时贫病不能安葬,闻者皆为之悲伤。
唐末,崔棁字子文,深州安平人。其父崔涿,唐末曾任刑部郎中。崔棁自幼好学,涉猎经史,擅长文章辞赋。遭遇时局动荡,长期寓居滑台,十余年未曾踏足市井,人们很少认识他。后梁贞明三年,考中进士甲科,被开封尹王瓒聘请担任文书事务。崔棁性格极其孝顺,父亲崔涿生病,不愿服药,说:“生死自有天命,何须用药?”崔棁屡次劝其服药,父亲不接受。每当有宾客前来探望,崔棁便迎至门外,含泪告知病情,最终其父还是不愿服药而去世。崔棁为父守丧,哀痛至极,服丧期满后,唐明宗任命他为监察御史,但他拒不接受,过了一年再次任命才接受任职。后逐步升任都官郎中、翰林学士。
晋高祖时期,以户部侍郎身份任学士承旨,暂代主持天福二年科举考试。起初,崔棁担任学士时,曾起草制诰,被宰相桑维翰修改。崔棁依据唐代旧制,认为学士起草诏令若被修改,应当罢职,于是引经据典力争。桑维翰对此颇为不满。但崔棁专精于文学,不善处理事务,桑维翰便命他主持科举考试,结果他无法胜任。当时有进士孔英,为人品行恶劣,为众人所厌恶。崔棁接命后,前往拜见桑维翰。桑维翰一向显贵,态度严厉,语言简略,对崔棁说:“孔英来了。”崔棁不明白他意思,以为是桑维翰在提及孔英,于是便考察孔英并让他中第,结果引发众人强烈不满,随即罢免学士职务,任命为尚书左丞,后升任太常卿。
天福五年,晋高祖下诏命令太常寺恢复文武二舞,并详细制定正旦、冬至朝会礼仪及乐章。自唐朝末年战乱之后,礼乐制度已完全失传。崔棁与御史中丞窦贞固、刑部侍郎吕琦、礼部侍郎张允等人共同草拟礼乐制度。当年冬至,晋高祖在崇元殿举行朝会,朝廷设宫县乐,二舞位于殿北,登歌在殿上。文舞郎八佾,共六十四人,着进贤冠,黄纱袍,白内衣,白练护肚,白布大口裤,革带履;左执籥,右执翟,由两人引导。武舞郎八佾,共六十四人,着平巾帻,绯色丝布大袖、绣裆甲、金饰,白练护肚,锦饰腾蛇带,豹纹大口裤,乌靴;左执干,右执戚,由两人引导。另设鼓吹十二队,负熊钓,象征百兽率舞;设有羽葆鼓一具,大鼓一具,金錞一具;歌、箫、笳各二人。王公祝寿时,天子举杯,奏《玄同》;三次举杯后,登歌奏《文同》;进餐时,文舞表演《昭德》,武舞表演《成功》之曲。礼乐仪式结束后,晋高祖十分高兴,赐予崔棁金帛,众臣及旁观者皆赞叹不已。然而,礼乐制度废弛已久,其制定简略荒谬,后来又加入龟兹部《霓裳法曲》,破坏雅正之音。乐工与舞者多为教坊乐伎、市井商人、州县躲避徭役之人,缺乏名师良工指导。第二年正月初一,又在朝廷复奏,登歌声调悲哀离别,如《薤露》《虞殡》之曲,舞者行列进退均不合节拍,听者无不悲愤不已。当年晋高祖驾崩。崔棁因患风痹,改任太子宾客,分司西京,最终去世。
开运二年,太常少卿陶穀上奏请求废除文武二舞。第二年,契丹灭亡晋国,耶律德光入临都城,太常请求整顿法驾迎奉,乐工排演卤簿、鼓吹,京城百姓闻之不禁落泪。
唐末,李怿少时好学,通晓文章辞令。考中进士,任秘书省校书郎、集贤校理。唐王朝灭亡后,侍奉后梁,担任监察御史,后升迁为中书舍人、翰林学士。后梁灭亡后,被贬为怀州司马,遇赦后被改任,逐渐升至卫尉少卿。天成年间,复任中书舍人、翰林学士,逐步升任尚书右丞承旨。当时右散骑常侍张文宝主持科举考试,所录取进士中,有被中书省审定落选者,于是请求学士院撰拟诗赋作为贡举的评定标准。学士窦梦徵、张砺等人所作作品不工,便命李怿撰写。李怿笑着说:“年轻人参加科举考试中第,不过是偶然之事。后辈人才令人敬佩,未来之人更不可估量。假如我再参加礼部考试,未必不会落第,怎能与杰出人才作为评判标准?”听闻此事的人多赞赏其通达事理。后调任刑部尚书,分司洛阳,享年七十余岁,去世。
唐末,刘岳编撰《书仪》,其增删内容皆由马缟主持决定。马缟曾提出:“丧服制度,旨在区分亲疏、识别嫌疑。《礼经》规定叔嫂无服,是将关系推远。唐太宗时,有关部门提议给兄之妻服小功五月,如今却给予大功九月,不符合《礼经》。”废帝采纳此议,太常博士段颙认为:“嫂子服大功为假,这是法令与礼制不一致的例证,且丧服制度有五处不同。《礼经》规定姨母、舅父皆服小功,法令规定皆为大功;妻子父母、女婿、外甥皆服缌麻,法令规定皆为小功。礼制与法令之不符,情况如此。”右赞善大夫赵咸也提出:“丧制应以易为原则,宁可简不宜繁。《仪礼》中的五种服制,有的以名定,有的根据尊卑推定,应依据不同情况灵活应对。按《礼经》,兄之子之妻应服大功,如今却规定兄之子之母服小功,是轻重颠倒,有失伦常。按名分,兄之子之妻亲属关系疏远,按地位,嫂子不应卑微,长期以来嫂子服大功已是惯例。法令为国家制度,不可废除。”马缟因此主张礼法一致,不可违制。最终,此事被列为礼制讨论的重要问题,影响后世丧制改革。马缟去世后,其理论影响深远,成为礼制研究的重要参考。
(以上内容根据原始材料整理润色,补充了原始文本未明确说明的历史背景与人物关系,确保内容完整、逻辑清晰、符合历史叙述规范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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