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五代史》•卷十七·晉家人傳第五·高祖皇后李氏
(譯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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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來,李重光(耶律德光)滅亡後晉,晉出帝與太后親自派遣延煦、延寶,帶着投降書、玉璽、金印前往契丹。契丹得見玉璽後,認爲其工藝與史書記載不符,便命令延煦等人返回,請求真玉璽。出帝回信稱:“此前潞王從珂在洛陽自焚,玉璽下落不明,懷疑已被焚燬。先帝受命命工匠鑄造此璽,朝中羣臣皆知此事。”於是事情平息。此後,延煦、延寶隨出帝北遷,最終下落不明。
唉!古代那些沒有子嗣的人,若以同宗之子爲繼承人,聖人皆許可,並將其載於《禮》經之中,不加諱言。而後世普通百姓卻諱言此事,於是便產生欺瞞與僞飾:他們偷竊嬰兒襁褓,隱瞞其真實父母,自欺欺人,說“若不然,我便無法全心全意地愛他,否則他必定會心生貳念”。而被收養之人,也隱瞞自己真實出身,反而將其視爲叔伯,以此欺騙九族,擾亂親疏關係。凡物生而有知,沒有不愛其父母的。假使這孩子能忍心徹底斷絕與生之親情,那還不如禽獸。假使他雖不忍卻對外宣稱斷絕,那就是最大的虛僞。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考慮問題,確實已經很深遠了!然而,這種偷竊、欺瞞、虛僞的行爲,終究不可作爲法度。這種行爲是小人的所爲。唯有聖人認爲,人倫之大者在於延續斷絕的血脈,這是萬世通用的原則,是天下共同遵循的法則,何須諱言?所謂“繼承者”,哪有不是由父母生養而來的?所以,人若爲人後者,必有其生之父,亦必有其後之父,此乃天理自然,何須諱言?此理簡單明瞭,不虛僞、不偷竊、不欺瞞、不僞飾,可作爲通行法度,成爲天下公行之理。況且,爲人後者所承擔的責任重大,故在喪服上加“斬”,以示尊崇,但並不切斷其生父的親情,這是出於天性不可斷絕的考慮;然而,親情在道義上需讓位於責任,因而減其服期以示折衷。喪服是外在形式,可以減去,但父母之名不可更改,故《禮記》有云:“爲人後者,爲其父母報。”自三代以來,歷代統治者皆採用此制。而晉朝卻未遵循此禮。出帝對敬儒,斷絕父道,以臣子之禮相待,不僅違背了道義,也並非因不得已才如此,而是長期習見了民間百姓的這種不正當做法。五代時期,戰亂頻仍,禮樂崩壞,三綱五常之道淪喪,先王制度與禮法幾乎蕩然無存!如寒食野祭焚燒紙錢,天子也紛紛行起民間鄙俗之事。而晉朝起源於異族,依靠篡逆登位,高祖稱耶律德光爲父,出帝稱德光爲祖,自稱其孫,卻對真正生父稱臣,改其名號,這怎能用人的常理來責備呢!
(注:以上爲根據原文內容完整翻譯的白話文,涵蓋家族世系、歷史事件與作者核心思想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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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來,李重光(耶律德光)滅亡後晉,晉出帝與太后親自派遣延煦、延寶,帶着投降書、玉璽、金印前往契丹。契丹得見玉璽後,認爲其工藝與史書記載不符,便命令延煦等人返回,請求真玉璽。出帝回信稱:“此前潞王從珂在洛陽自焚,玉璽下落不明,懷疑已被焚燬。先帝受命命工匠鑄造此璽,朝中羣臣皆知此事。”於是事情平息。此後,延煦、延寶隨出帝北遷,最終下落不明。
唉!古代那些沒有子嗣的人,若以同宗之子爲繼承人,聖人皆許可,並將其載於《禮》經之中,不加諱言。而後世普通百姓卻諱言此事,於是便產生欺瞞與僞飾:他們偷竊嬰兒襁褓,隱瞞其真實父母,自欺欺人,說“若不然,我便無法全心全意地愛他,否則他必定會心生貳念”。而被收養之人,也隱瞞自己真實出身,反而將其視爲叔伯,以此欺騙九族,擾亂親疏關係。凡物生而有知,沒有不愛其父母的。假使這孩子能忍心徹底斷絕與生之親情,那還不如禽獸。假使他雖不忍卻對外宣稱斷絕,那就是最大的虛僞。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考慮問題,確實已經很深遠了!然而,這種偷竊、欺瞞、虛僞的行爲,終究不可作爲法度。這種行爲是小人的所爲。唯有聖人認爲,人倫之大者在於延續斷絕的血脈,這是萬世通用的原則,是天下共同遵循的法則,何須諱言?所謂“繼承者”,哪有不是由父母生養而來的?所以,人若爲人後者,必有其生之父,亦必有其後之父,此乃天理自然,何須諱言?此理簡單明瞭,不虛僞、不偷竊、不欺瞞、不僞飾,可作爲通行法度,成爲天下公行之理。況且,爲人後者所承擔的責任重大,故在喪服上加“斬”,以示尊崇,但並不切斷其生父的親情,這是出於天性不可斷絕的考慮;然而,親情在道義上需讓位於責任,因而減其服期以示折衷。喪服是外在形式,可以減去,但父母之名不可更改,故《禮記》有云:“爲人後者,爲其父母報。”自三代以來,歷代統治者皆採用此制。而晉朝卻未遵循此禮。出帝對敬儒,斷絕父道,以臣子之禮相待,不僅違背了道義,也並非因不得已才如此,而是長期習見了民間百姓的這種不正當做法。五代時期,戰亂頻仍,禮樂崩壞,三綱五常之道淪喪,先王制度與禮法幾乎蕩然無存!如寒食野祭焚燒紙錢,天子也紛紛行起民間鄙俗之事。而晉朝起源於異族,依靠篡逆登位,高祖稱耶律德光爲父,出帝稱德光爲祖,自稱其孫,卻對真正生父稱臣,改其名號,這怎能用人的常理來責備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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