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旧五代史》•卷一百四十八·志十·选举志
以下是《旧五代史·选举志》的现代汉语翻译:
关于科举与官吏选拔的制度记载。
按照《唐书·职官志》的记载,凡是官员的任用,由天官府(即吏部)负责,目的是整顿权力、选拔贤能;而科举考试的事务,则由春官府(即礼部)主管,目的在于考察士人的文才德行,挑选优秀人才。从后梁开始,历代都沿袭这套制度,虽然偶尔有小的调整,但始终没有超出这种框架。如今我们收集并整理这些历史情况,详细记录五代时期科举取士的做法,以作为研究当时选拔人才制度的依据。
梁开平元年七月,朝廷下诏:“近年来,一些地方在科举考试中出现‘考试通过后不真正录取’的现象,导致人才滞留。今后应严格杜绝这种弊端。”(实为说明当时已有“发解不实”问题,朝廷开始规范选拔程序。)
同年,朝廷进一步规定:凡是科举考试中被录取、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就任者,其发解的州府官员需负责纠正错误,若存在舞弊或弄虚作假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梁开平元年,朝廷还下令整顿选拔制度:从当年起,地方官员在科举选拔中必须严格把关,一旦发现舞弊行为,将依法处理。
唐同光年间,左拾遗王松、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书指出,各地州县官多是临时委任的“摄官”,横征暴敛,严重侵害百姓利益。当时郭崇韬在中书省任职时,不了解朝廷旧制,听信他人建议,干预人事选拔,稍有差错就认为“不达标”,于是对选任官员大加批判。比如,一个保内如果有一人未到任,整个五保就要被废弃;文书如有一个错误,多年任职的官员都要被取消资格。导致当年一千二百多名选任者,仅数十人能取得官职,其余皆被焚毁、驱逐,甚至有人在旅途中死亡,有人在道路上哭泣。此后,选人不敢参加选拔,导致中书省和铨选机构无人可用,官缺高达数千,但真正授官不足六十人。因此请求朝廷特别颁布诏书,阐明过去制度中的问题,要求铨选机构重新核查,制定出合理的制度。
这件事后来被发现,实际上并非因为制度有错,而是因为郭崇韬性格严厉,主张彻底改革。他建议废除旧制,豆卢革、韦说等人支持其观点。有人私下探知此事,韦说曾说:“这其实是郭崇韬的意思。”后来郭崇韬被杀,韦说就唆使门生王松上书,借机攻击旧制度,才有了上述奏章。对此,有识之士认为这是政敌借机制造舆论,不可厚非。
天成四年冬天,朝廷下诏:本朝统一后,除岭南、黔中等偏远地区每三年派选补使外,其余各道及京城各机关的选官人数每年高达数千人,分属三批进行,制度繁杂。近年来选官人数已减少,每年不过数百人,何必为一个机关的事务,设立三个选拔机构?况且已有明确的资历考核制度,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徇私,必须公开透明。因此建议改革,建立统一、公开的选拔规则,避免官吏混乱,提高效率。从即日起,各道的选官应由三个铨选官员在省府共同审核,确认无过失后,统一商议并署名上奏,严禁在私人府第中擅自任命官员,这样才能使官吏清廉、流程迅速。
长兴元年三月,朝廷规定:所有选官都必须有资历考核,每次赴任必须查验档案。如果档案不全,称为“失坠”,为避免虚假冒领,必须制定明确规程。凡经过选拔的官员,其历任任职记录必须完整粘贴,并由南曹(吏部下属机构)逐页加盖公印,同时在背面附上纸张数量及时间说明,登记清楚所有任职经历,以防止有人伪造或转借。
同年十月,中书省建议:对吏部流内铨所选的各类官员,先进行两段案例的判案能力测试,按其水平分为优劣等级上报。水平优秀者可超一等级晋升,次者正常晋升,再次者按同类官职晋升,以此激励官员提升写作与判断能力,同时不忽视过去的工作表现。如果判断明显失当,责任由相关官吏承担。此外,凡是原有亲属关系不实、乡里名号虚假、伪造身份的申请人,必须纠正,必须真实登记户籍与所属县乡,不得再以虚假身份参与选任,一经查实,不予录用。
应顺元年闰正月,中书省奏报:根据天成二年十二月的命令,经学出身(即通过儒学考试的士子)一任三考,可任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,或在中下州录事参军;两任四考,可任中下县令、中州录事参军;两任六考,可任上县令或紧要州录事参军。然而现实是,许多青年才俊,年纪轻轻便得官,或年老仍困于卑职,尤其是贫困出身的士子,年过四十才中举,八年才能选任,往往未能完成三考,到了第二轮后便因时间拖延而落伍,一生可能连县令、录事参军都未能达到。如果不改革,将难以激励人才发展。因此提议:经学出身者,一任两考即可任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。朝廷采纳后下令:今后经学出身者,一任两考可任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;一任三考者,如人户稠密的州县,可放宽条件,否则仍按原规定循资历晋升;两任四考者,可照“两任五考”的标准晋升,其余按原标准执行。此改革旨在减轻年轻士子的任职压力,体现对初出茅庐者的关怀。
晋天福三年正月,朝廷下诏:科举和选任的士人,往往辛苦备尝,或长期埋首读书,或多年从事基层工作,稍有不合规之处,就被告发,因此无法明确自身应遵从的规矩。现在国家正寻求公正,应予以朝廷恩惠,所有选任者,除因失误被驳回或落榜外,其余均应按原定标准予以实施。并命令各地主管机构,查清所有文解(即科举录取)过程中出现的差错,并追究发解州府官员的责任。
汉乾祐二年八月,右拾遗高守琼上书建议:“年未三十者,不应任命为县令。”朝廷因此下诏:“从今以后,年满七十的选官可授予优等散官;年少者未经历资历考核的,不得担任县令或录事参军。”同年十二月,中书省奏议:所有从各科选任门路进入官僚体系、且曾担任过中央或地方使职判官的官员,在现任官职后若被授予县令或录事参军等职,应按其现任官职的任期年限参加选拔,以防止职位分配失衡。此项政策随后被采纳。
周广顺元年二月,朝廷下诏:过去朝廷任命官员,常以旧制为依据。近年来,许多被任命的官员常常因其他事务耽搁,或生病耽搁,导致新任官员到任超过规定时间,之后的官员就失去任用资格,久而久之形成积弊。这种现象使得新任官员参见上司时,旧任人员还没完成考核,导致新旧官员交接时间过长,造成地方混乱,也增加迎送负担,是公私都受损失的弊端。因此规定:从今后,各道州府的录事参军、判司、县令、主簿等官职,必须由州府在官员到任当月及时上报吏部,后续中书及吏部在安排职务时,将到任日期作为官缺的依据,此为长期制度。
同年十月,朝廷再次下诏:选官事务曾设立三个铨选机构,导致各机构之间职责重叠,官员资历难以匹配。而且今年选人数量不足,因此建议将三个铨选机构合并为一个,由本司长官共同负责,统一商议是否可任选。目前正值国家安定时期,应关心基层官员的实际情况。今后所有符合条件、历任无过失的选官,由吏部南曹统一判定任命。若文解过程出现差错、不符合标准,则追究发解州府官吏的责任。
(注:本翻译力求忠实原文,保留历史语境,采用现代白话表达,便于理解五代时期科举与官吏选拔制度的演变过程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