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旧五代史》•卷一百四十八·志十·选举志

选举志   按《唐典》,凡选授之制,天官卿掌之,所以正权衡而进贤能也;凡贡举之政,春官卿掌之,所以核文行而第隽秀也。洎梁氏以降,皆奉而行之,纵或小有厘革,亦不出其轨辙。今采其事。备纪于后,以志五代审官取士之方也。   梁开平元年七月,敕:“近年举人,当秋荐之时,不亲试者号为‘拔解’,今后宜止绝。”四月,兵部尚书、权知贡举姚洎奏:“近代设文科、选胄子,所以纲维名教,崇树邦本也。今在朝公卿亲属、将相子孙,有文行可取者,请许所在州府荐送,以广疏材之路。”从之。   唐同光二年十月,中书奏,请停举选一年。敕:“举、选二门,国朝之重事,但要精确,难议权停,宜准常例处分。”   天成元年八月,敕:“应三京、诸道,今年贡举人,可依常年取解,仍命随处量事,津送赴阙。”五年二月九日,敕:“近年文士,轻视格条,就试时疏于帖经,登第后耻于赴选。宜绝躁求之路,别开奖劝之门。其进十科已及第者,计选数年满日,许令就中书陈状,于都堂前各试本业诗赋判文。其中文艺灼然可取者,便与除官;如或事业不甚精者,自许准添选。”   晋天福三年三月,翰林学士承旨、兵部侍郎、权知贡举崔棁奏:“臣谬蒙眷渥,叨掌文衡,实忧庸懦之材,不副搜罗之旨,敢不揣摩顽钝,杜绝阿私,上则显陛下求贤,次则使平人得路。但以今年就举,比常岁倍多,科目之中,凶豪甚众。每驳榜出后,则时有喧张,不自省循,但言屈塞,互相朋扇,各出言词,或云主司不公,或云试官受赂,实虑上达圣听,微臣无以自明,昼省夜思,临深履薄。今臣欲请令举人落第之后,或不甘心,任自投状披陈,却请所试,与疏义对证,兼令其日一甲同共校量,若独委试官,恐未息词理。傥是实负抑屈,则所司固难逭宪章;如其妄有陈论,则举人乞痛加惩断。冀此际免虚遭谤议,亦将来可久远施行。傥蒙圣造允俞,伏乞降敕处分。”从之。   五年三月,诏:“及第举人与主司选胜筵宴,及中书舍人靸鞋接见举人,兼兵部、礼部引人过堂之日,幕次酒食会客,悉宜废之。”四月,礼部侍郎张允奏曰:“明君侧席,虽切旁求;贡士观光,岂宜滥进。窃窥前代,未设诸科,始以明经,俾升高第。自有《九经》、《五经》之后,及《三礼》、《三传》已来,孝廉之科,遂因循而不废,搢绅之士,亦缄默而无言,以至相承,未能改作。每岁明经一科,少至五百以上,多及一千有余,举人如是繁多,试官岂能精当?况此等多不究义,惟攻帖书,文理既不甚通,名第岂可妄与!且常年登科者不少,相次赴选者甚多,州县之间,必无遣阙,辇毂之下,须有稽留,怨嗟自此而兴,谤讟因兹而起。但今广场大启,诸科并存,明经者悉包于《九经》、《五经》之中,无出于《三礼》、《三传》之内,若夫厘革,恐未便宜,其明经一科,伏请停废。”又奏:“国家悬科待士,贵务搜扬;责实求才,须除讹滥。童子每当就试,止在念书,背经则虽似精详,对卷则不能读诵。及名成贡部,身返故乡,但克日以取官,更无心而习业,滥蠲徭役,虚占官名,其童子一科,亦请停废。”敕明经、童子、宏词、拔萃、明算、道举、百篇等科并停。   七年五月,敕:“应诸色进策人等,皆抱材能,方来投献,宜加明试,俾尽臧谋。起今后应进策条,中书奏覆,敕下,其进策人委门下省试策三道,仍定上、中、下三等。如是元进策内有施行者,其所试策或上或中者,委门下省给与减选,或出身优牒合格。参选日,其试策上者,委铨司超壹资注拟;其试策中者,委铨司依资注拟。如是所试策或上或中,元进策条并不施行;所试策下,元进策条内有施行者,其本官并仰量与恩赐发遣。若或所试策下,所进策条并不施行,便仰晓示发遣,不得再有投进。余并准前后敕文处分。”   开运元年八月,诏曰:“明经、童子之科,前代所设,盖期取士,良谓通规。爰自近年,暂从停废,损益之机未见,牢笼之义全亏。将阐斯文,宜依旧贯,庶臻至理,用广旁求。其明经、童子二科,今后复置。”十一月,工部尚书、权知贡举窦贞固奏:“进士考试杂文及与诸科举人入策,历代已来,皆以三条烛尽为限,长兴二年,改令昼试。伏以悬科取士,有国常规,沿革之道虽殊,公共之情难失。若使就试两廊之下,挥亳短景之中,视晷刻而惟畏稽迟,演词藻而难求妍丽,未见观光之美,但同款答之由,既非师古之规,恐失取人之道。今欲考试之时,准旧例以三条烛为限。其进士并诸色举贡人等,有怀藏书册入院者,旧例扶出,不令就试,近年以来,虽见怀藏,多是容纵。今欲振举弛紊,明辨臧否,冀在必行,庶为定式。”   汉乾祐二年,刑部侍郎边归谠上言:“臣窃见每年贡举人数甚众,动引五举、六举,多至二千、三千,既事业不精,即人文何取。请敕三京、邺都、诸道州府长官,合发诸色贡举人文解者,并须精加考校,事业精研,即得解送,不得滥有举送,冀塞滥进之门,开兴能之路。”敕从之。其间条奏未尽处,下贡院录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,告谕天下,依元敕条件施行,如有固违,其随处考试官员,当准敕条处分。   周广顺二年二月,礼部侍郎赵上交奏:“贡院诸科,今欲不试泛义,其口义五十道,改试墨义十道。”从之。三年正月,赵上交奏:“进士元试诗赋各一首,帖经二十帖、对义五通,今欲罢帖经、对义,别试杂文二首、试策一道。”从之。其年八月,刑部侍郎、权知贡举徐台符奏:“请别试杂文外,其帖经、墨义,仍依元格。”从之。   显德二年三月,礼部侍郎窦仪奏:“请诸科举人,若合解不解、不合解而解者,监试官为首罪,勒停见任,举送长官,奏闻取裁。监试官如受赂,及今后进士,如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,许人言告,送本处色役,永不进仕。”   唐同光四年三月,中书门下奏议:“左拾遗王松、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,以诸道州县,皆是摄官,诛剥生灵,渐不存济。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,未详本朝故事,妄被闲人献疑,点检选曹,曲生异议,或告赤欠少,一事阙违,保内一人不来,五保即须并废,文书一纸有误,数任皆不勘详。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,得官者才及数十,皆以渝滥为名,尽被焚毁弃逐,或毙踣于旅店,或号哭于道途。以至二年已来,选人不敢赴集,铨曹无人可注,中书无人可除,去年阙近二千,授官不及六十。伏请特降敕文,宣布遐迩,明往年制置,不自于宸衷,此日焦劳,特颁于睿泽。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,委铨司点检,务在酌中,以为定制。”从之。时议者以铨注之弊,非止一朝,搢绅之家,自无甄别,或有伯叔告赤,鬻于同姓之家,随赂改更,因乱昭穆,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。郭崇韬疾恶太深,奏请厘革,豆卢革、韦说僶俛赞成。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,韦说曰:“此郭汉子之意也。”及崇韬诛,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,故有此奏。识者非之。  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,诏曰:“本朝一统之时,除岭南、黔中去京地远,三年一降选补使,号为南选外,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,每年动及数千,分为三选,尚为繁重。近代选人,每年不过数百,何必以一司公事,作三处官方。况有格条,各依资考,兼又明行敕命,务绝阿私,宜新公共之规,俾慎官常之要。其诸道选人,宜令三铨官员,都在省署子细磨勘,无违碍后,即据格同商量注拟,连署申奏,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,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,公事亦无迟滞。”   长兴元年三月,敕:“凡是选人,皆有资考,每至赴调,必验文书,或不具全,多称失坠,将明本末,须示规程。其判成诸色选人,黄甲下后,将历任文书告赤连粘,宜令南曹逐缝使印,都于后面粘纸,其前后历任文书,都计多少纸数,仍具年月日,判成授某官。”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。其年十月,中书奏:“吏部流内铨诸色选人,先条流试判两节,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。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,其次者宜依资,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,所以励援毫之作,亦不掩历任之劳。其或于理道全疏者,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,仍准元敕,业文者任征引古今,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。不当,罪在有司。兼诸色选人,或有元通家状,不实乡里名号,将来赴选者,并令改正,一一坚本贯属乡县,兼无出身,一奏一除官等,宜并不加选限。”从之。  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,中书门下奏:“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,长定格应经学出身人,一任三考,许入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,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;两任四考,许入中下县令、中州录事参军;两任六考,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。凡为进取,皆有因依,或少年便受好官,或暮齿不离卑任。况孤贫举士,或年四十,始得经学及第,八年合选,方受一官,在任多不成三考,第二选渐向蹉跎,有一生终不至令录者,若无改革,何以发扬?自此经学出身,请一任两考,许入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者。”诏曰:“参选之徒,艰辛不一,发身迟滞,到老卑低,宜优未达之人,显示惟新之泽。其经学出身,一任两考,元敕入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,起今后更许入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;一任三考者,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,如于近敕条内,资叙无相当者,即准格循资考入官;其两任四考者,准二任五考例入官,余准格条处分。”   晋天福三年正月,诏曰:“举选之流,苦辛备历,或则耽书岁久,或则守事年深,少有违碍格条,例是不知式样。今则方求公器,宜被皇恩,所有选人等,宜令所司,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,如无违碍,并与施行。仍令所司遍下诸道,起今后文解差错,过在发解州府官吏。   汉乾祐二年八月,右拾遗高守琼上言:“仕宦年未三十,请不除授县令。”因下诏曰:“起今后诸色选人,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;年少未历资考者,不得注授令录。”其年十二月,中书门下奏:“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,今任却授令录者,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。”从之。   周广顺元年二月,诏曰:“自前朝廷除官,铨司选授,当其用阙,皆禀旧规。近闻所得官人,或他事阻留,或染疾淹驻,始赴任者既过月限,后之官者遂失期程,以至相沿,渐成非次。是致新官参谢欲上,旧官考秩未终,待满替移,动逾时月,凋残一处,新旧二官,在迎送以为劳,必公私之失绪。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、判司、县令、主簿等,宜令本州府,以到任月日,旋具申奏及报吏部,此后中书及铨司,以到任月日用阙,永为定制。”其年十月,诏曰:“选部公事,比置三铨,所有员阙选人,分在三处,每至注拟之际,资叙难得相当。况今年选人不多,宜令三铨公事,并为一处,委本司长官通判,同商量可否施行。今当开泰之期,宜轸单平之众,自今后合格选人,历任无违碍者,并仰吏部南曹判成,如文解差错,不合式样,罪在发解官吏。”

译文:

以下是《旧五代史·选举志》的现代汉语翻译:


关于科举与官吏选拔的制度记载。

按照《唐书·职官志》的记载,凡是官员的任用,由天官府(即吏部)负责,目的是整顿权力、选拔贤能;而科举考试的事务,则由春官府(即礼部)主管,目的在于考察士人的文才德行,挑选优秀人才。从后梁开始,历代都沿袭这套制度,虽然偶尔有小的调整,但始终没有超出这种框架。如今我们收集并整理这些历史情况,详细记录五代时期科举取士的做法,以作为研究当时选拔人才制度的依据。

梁开平元年七月,朝廷下诏:“近年来,一些地方在科举考试中出现‘考试通过后不真正录取’的现象,导致人才滞留。今后应严格杜绝这种弊端。”(实为说明当时已有“发解不实”问题,朝廷开始规范选拔程序。)

同年,朝廷进一步规定:凡是科举考试中被录取、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就任者,其发解的州府官员需负责纠正错误,若存在舞弊或弄虚作假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
梁开平元年,朝廷还下令整顿选拔制度:从当年起,地方官员在科举选拔中必须严格把关,一旦发现舞弊行为,将依法处理。

唐同光年间,左拾遗王松、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书指出,各地州县官多是临时委任的“摄官”,横征暴敛,严重侵害百姓利益。当时郭崇韬在中书省任职时,不了解朝廷旧制,听信他人建议,干预人事选拔,稍有差错就认为“不达标”,于是对选任官员大加批判。比如,一个保内如果有一人未到任,整个五保就要被废弃;文书如有一个错误,多年任职的官员都要被取消资格。导致当年一千二百多名选任者,仅数十人能取得官职,其余皆被焚毁、驱逐,甚至有人在旅途中死亡,有人在道路上哭泣。此后,选人不敢参加选拔,导致中书省和铨选机构无人可用,官缺高达数千,但真正授官不足六十人。因此请求朝廷特别颁布诏书,阐明过去制度中的问题,要求铨选机构重新核查,制定出合理的制度。

这件事后来被发现,实际上并非因为制度有错,而是因为郭崇韬性格严厉,主张彻底改革。他建议废除旧制,豆卢革、韦说等人支持其观点。有人私下探知此事,韦说曾说:“这其实是郭崇韬的意思。”后来郭崇韬被杀,韦说就唆使门生王松上书,借机攻击旧制度,才有了上述奏章。对此,有识之士认为这是政敌借机制造舆论,不可厚非。

天成四年冬天,朝廷下诏:本朝统一后,除岭南、黔中等偏远地区每三年派选补使外,其余各道及京城各机关的选官人数每年高达数千人,分属三批进行,制度繁杂。近年来选官人数已减少,每年不过数百人,何必为一个机关的事务,设立三个选拔机构?况且已有明确的资历考核制度,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徇私,必须公开透明。因此建议改革,建立统一、公开的选拔规则,避免官吏混乱,提高效率。从即日起,各道的选官应由三个铨选官员在省府共同审核,确认无过失后,统一商议并署名上奏,严禁在私人府第中擅自任命官员,这样才能使官吏清廉、流程迅速。

长兴元年三月,朝廷规定:所有选官都必须有资历考核,每次赴任必须查验档案。如果档案不全,称为“失坠”,为避免虚假冒领,必须制定明确规程。凡经过选拔的官员,其历任任职记录必须完整粘贴,并由南曹(吏部下属机构)逐页加盖公印,同时在背面附上纸张数量及时间说明,登记清楚所有任职经历,以防止有人伪造或转借。

同年十月,中书省建议:对吏部流内铨所选的各类官员,先进行两段案例的判案能力测试,按其水平分为优劣等级上报。水平优秀者可超一等级晋升,次者正常晋升,再次者按同类官职晋升,以此激励官员提升写作与判断能力,同时不忽视过去的工作表现。如果判断明显失当,责任由相关官吏承担。此外,凡是原有亲属关系不实、乡里名号虚假、伪造身份的申请人,必须纠正,必须真实登记户籍与所属县乡,不得再以虚假身份参与选任,一经查实,不予录用。

应顺元年闰正月,中书省奏报:根据天成二年十二月的命令,经学出身(即通过儒学考试的士子)一任三考,可任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,或在中下州录事参军;两任四考,可任中下县令、中州录事参军;两任六考,可任上县令或紧要州录事参军。然而现实是,许多青年才俊,年纪轻轻便得官,或年老仍困于卑职,尤其是贫困出身的士子,年过四十才中举,八年才能选任,往往未能完成三考,到了第二轮后便因时间拖延而落伍,一生可能连县令、录事参军都未能达到。如果不改革,将难以激励人才发展。因此提议:经学出身者,一任两考即可任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。朝廷采纳后下令:今后经学出身者,一任两考可任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;一任三考者,如人户稠密的州县,可放宽条件,否则仍按原规定循资历晋升;两任四考者,可照“两任五考”的标准晋升,其余按原标准执行。此改革旨在减轻年轻士子的任职压力,体现对初出茅庐者的关怀。

晋天福三年正月,朝廷下诏:科举和选任的士人,往往辛苦备尝,或长期埋首读书,或多年从事基层工作,稍有不合规之处,就被告发,因此无法明确自身应遵从的规矩。现在国家正寻求公正,应予以朝廷恩惠,所有选任者,除因失误被驳回或落榜外,其余均应按原定标准予以实施。并命令各地主管机构,查清所有文解(即科举录取)过程中出现的差错,并追究发解州府官员的责任。

汉乾祐二年八月,右拾遗高守琼上书建议:“年未三十者,不应任命为县令。”朝廷因此下诏:“从今以后,年满七十的选官可授予优等散官;年少者未经历资历考核的,不得担任县令或录事参军。”同年十二月,中书省奏议:所有从各科选任门路进入官僚体系、且曾担任过中央或地方使职判官的官员,在现任官职后若被授予县令或录事参军等职,应按其现任官职的任期年限参加选拔,以防止职位分配失衡。此项政策随后被采纳。

周广顺元年二月,朝廷下诏:过去朝廷任命官员,常以旧制为依据。近年来,许多被任命的官员常常因其他事务耽搁,或生病耽搁,导致新任官员到任超过规定时间,之后的官员就失去任用资格,久而久之形成积弊。这种现象使得新任官员参见上司时,旧任人员还没完成考核,导致新旧官员交接时间过长,造成地方混乱,也增加迎送负担,是公私都受损失的弊端。因此规定:从今后,各道州府的录事参军、判司、县令、主簿等官职,必须由州府在官员到任当月及时上报吏部,后续中书及吏部在安排职务时,将到任日期作为官缺的依据,此为长期制度。

同年十月,朝廷再次下诏:选官事务曾设立三个铨选机构,导致各机构之间职责重叠,官员资历难以匹配。而且今年选人数量不足,因此建议将三个铨选机构合并为一个,由本司长官共同负责,统一商议是否可任选。目前正值国家安定时期,应关心基层官员的实际情况。今后所有符合条件、历任无过失的选官,由吏部南曹统一判定任命。若文解过程出现差错、不符合标准,则追究发解州府官吏的责任。


(注:本翻译力求忠实原文,保留历史语境,采用现代白话表达,便于理解五代时期科举与官吏选拔制度的演变过程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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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薛居正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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