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書》•卷五十六·志第四十六·刑法
在京城附近的官吏中,有人因酒後殺人的事而逃走,聽說父親被拘禁,便自己前來投案。京兆尹杜悰、御史中丞宇文鼎認爲殺人者應被處死,並請求減輕罪責以使父親獲釋,希望免除其死罪。朝廷下令兩省官員商議,認爲殺人必死是自古以來的準則,若允許殺人者活命,就是引誘人們去殺人。諫官也提出了同樣的反對意見。文宗認爲上官興能夠免除父親的監禁,有情理可講,便將其處以杖刑並流放到靈州,君子們認爲這是濫用刑罰。文宗崇尚政事,自己謹慎小心,但宦官肆意作惡無法控制。至於誅殺大臣、滅其家族,濫殺無辜的情況屢見不鮮,人們心中明白是冤屈,悲憤流淚,卻無法阻止。所以說,仁者能夠平定亂世,而軟弱之人反而助長禍亂,剛強之人未必就是不仁,而柔弱之人卻成了仁德的破壞者。
至於武宗任用李德裕誅滅劉稹等人,大興刑罰,但性格嚴苛。過去小偷並不處死,是出於民衆因飢餓寒冷而難以自保的考慮,現在規定贓款超過一千錢者處死,直到宣宗時才廢除此令。而宣宗也自以爲擅長刑罰,常說:“觸犯我的法律,即便是子女也不寬赦。”然而他對仁政和恩惠卻不多,唐朝的德政從此逐漸衰落。
綜上,自高祖、太宗除去隋朝的暴政亂政,施行寬平之政,百姓安居樂業,對法律的遵守極爲重視,社會安定,堪稱盛世。他們體察民情,關心百姓,可以稱得上是仁政的典範。然而自高宗、武后時期起,殘暴橫行,禍亂國家,唐朝國運雖斷而復續。玄宗初期勵精圖治,二十年間刑獄減少,每年處死的重罪者僅有五十八人,由此可見,治理國家雖然艱難,只要努力即可實現,沒有無法達到的。此後,因戰亂不斷、國家多事,君主們不再秉持太宗時期的治世理想。即使有志於治理的君主,也無法真正考察和恢復根本法度,而性格上又時而寬緩、時而嚴酷,所作的改革大多是臨時應付,或加重或減輕,徒增繁瑣的禮節制度,無法爲後世樹立典範。高祖、太宗的法度僅能維持而未被恢復。因此自肅宗以來,值得記載的重大治世幾乎無幾;到了懿宗以後,則更無可稱道之處。
(注:原文中的“參酌院”“輕重之”等細節已按文意譯爲符合現代漢語習慣的表達,保留史實脈絡與人物評價。)
譯文終。
——翻譯完成,無多餘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