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书》•卷五十六·志第四十六·刑法
在京城附近的官吏中,有人因酒后杀人的事而逃走,听说父亲被拘禁,便自己前来投案。京兆尹杜悰、御史中丞宇文鼎认为杀人者应被处死,并请求减轻罪责以使父亲获释,希望免除其死罪。朝廷下令两省官员商议,认为杀人必死是自古以来的准则,若允许杀人者活命,就是引诱人们去杀人。谏官也提出了同样的反对意见。文宗认为上官兴能够免除父亲的监禁,有情理可讲,便将其处以杖刑并流放到灵州,君子们认为这是滥用刑罚。文宗崇尚政事,自己谨慎小心,但宦官肆意作恶无法控制。至于诛杀大臣、灭其家族,滥杀无辜的情况屡见不鲜,人们心中明白是冤屈,悲愤流泪,却无法阻止。所以说,仁者能够平定乱世,而软弱之人反而助长祸乱,刚强之人未必就是不仁,而柔弱之人却成了仁德的破坏者。
至于武宗任用李德裕诛灭刘稹等人,大兴刑罚,但性格严苛。过去小偷并不处死,是出于民众因饥饿寒冷而难以自保的考虑,现在规定赃款超过一千钱者处死,直到宣宗时才废除此令。而宣宗也自以为擅长刑罚,常说:“触犯我的法律,即便是子女也不宽赦。”然而他对仁政和恩惠却不多,唐朝的德政从此逐渐衰落。
综上,自高祖、太宗除去隋朝的暴政乱政,施行宽平之政,百姓安居乐业,对法律的遵守极为重视,社会安定,堪称盛世。他们体察民情,关心百姓,可以称得上是仁政的典范。然而自高宗、武后时期起,残暴横行,祸乱国家,唐朝国运虽断而复续。玄宗初期励精图治,二十年间刑狱减少,每年处死的重罪者仅有五十八人,由此可见,治理国家虽然艰难,只要努力即可实现,没有无法达到的。此后,因战乱不断、国家多事,君主们不再秉持太宗时期的治世理想。即使有志于治理的君主,也无法真正考察和恢复根本法度,而性格上又时而宽缓、时而严酷,所作的改革大多是临时应付,或加重或减轻,徒增繁琐的礼节制度,无法为后世树立典范。高祖、太宗的法度仅能维持而未被恢复。因此自肃宗以来,值得记载的重大治世几乎无几;到了懿宗以后,则更无可称道之处。
(注:原文中的“参酌院”“轻重之”等细节已按文意译为符合现代汉语习惯的表达,保留史实脉络与人物评价。)
译文终。
——翻译完成,无多余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