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書》•卷二十二·志第十二·禮樂十二
從周代到陳朝時期,雅樂與俗樂混雜,沒有明確區別。隋文帝開始將音樂分爲雅樂和俗樂兩個部分,到了唐朝,又把“俗樂”改稱爲“部當”。
所謂的俗樂共有二十八種調式:七類宮調——正宮、高宮、中呂宮、道調宮、南呂宮、仙呂宮、黃鐘宮;七類商調——越調、大食調、高大食調、雙調、小食調、歇指調、林鐘商;七類角調——大食角、高大食角、雙角、小食角、歇指角、林鐘角、越角;七類羽調——中呂調、正平調、高平調、仙呂調、黃鐘羽、般涉調、高般涉調。這些調式從低音到高音依次變化,越往上音越高,音樂隨着調式不斷上升或下降。每種調式都有其特定的音高結構,音律有規律可循。演奏時根據不同調式變換,形成豐富多樣的旋律。
唐代宮廷的樂工、樂師及隸屬於太常和鼓吹署的子弟,都要輪流服役,統稱“音聲人”,人數多達數萬。
唐代的音樂體系以地域分類,共設十個部樂,其中來自東方的有高麗、百濟;北方有鮮卑、吐谷渾、部落稽;南方有扶南、天竺、南詔、驃國;西方有高昌、龜茲、疏勒、康國、安國,共十四國音樂,八國樂種列入十部樂。
唐中宗時期,百濟的樂工散佚,岐王擔任太常卿後,重新恢復演奏,但樂師技藝不足,僅保留兩名舞者,着紫色大袖裙襦、戴章甫冠,穿鞋履,樂器以箏、笛、桃皮觱篥、箜篌和歌唱爲主。
北方的少數民族音樂多爲馬上奏樂,自漢代起作爲軍中鼓吹樂使用,後來也逐漸進入宮廷。北魏時期有《北歌》,又稱《真人歌》,在都城代北時,由宮人每日早晚演唱。到了周隋時期,這些樂曲與西涼樂混合演奏。到唐朝,留存的北狄樂曲共五十三首,但能辨識的只有六首:《慕容可汗》《吐谷渾》《部落稽》《鉅鹿公主》《白淨王》《太子企喻》。其餘歌詞多稱“可汗”,是鮮卑人在燕魏時期流傳的歌謠。隋代鼓吹雖有這些曲目,但旋律不同。唐貞觀年間,將軍侯貴昌是幷州人,世代傳唱《北歌》,朝廷下令將曲目歸入太樂機構,但後來翻譯者無法理解,經過長時間流傳,內容已難以辨認。金吾衛掌管的“大角”即爲北魏時期的“簸邏回”,樂工稱“角手”,用於軍中擊鼓吹奏。
南方和北方少數民族風俗多爲斷髮,因此跳舞時用繩子圍住頭部以束髮。後來有源自河西的胡樂傳入,龜茲的樂師因而稍稍收斂了這些風格。
扶南的樂舞,舞者兩人,穿朝霞色衣服,赤腳。天竺的藝人擅長自斷手足、刺穿腸胃,高宗皇帝嫌其過於驚世駭俗,下令禁止其進入中原。睿宗時期,婆羅門國獻上藝人倒行之舞,用腳倒立,頭頂長刀,低頭刺入面部,再反轉至背部,刀尖刺入背部,整個過程中不受傷。又有樂手立於其腹部,全程不傷。舞者二人隨其轉圈百轉百繞。開元初年,天竺樂仍與四夷樂並列。
唐貞元年間,南詔國異牟尋派使者到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處,表示想獻上本民族的歌曲,還要求驃國進獻樂舞。韋皋於是創作了《南詔奉聖樂》,採用黃鐘音律,舞隊六組,共六十四人,兩人爲引贊,音樂共二十八段,舞者手執羽扇,邊舞邊書寫“南詔奉聖樂”字樣。樂曲將終時,四角響起雷鼓,舞者齊拜,鼓聲響起後起身,手執羽扇叩首,象徵朝見君王。每次拜起動作都配合鉦鼓節律。又制定了五種音律系統:一是黃鐘宮(宮之宮),二是太簇商(商之宮),三是姑洗角(角之宮),四是林鐘徵(徵之宮),五是南呂羽(羽之宮)。樂辭內容繁雜,不再詳述。德宗在麟德殿欣賞後,下令將樂譜交予太常官員,從此在宮廷宴會時公開演奏,宮中則作爲座奏樂使用。
貞元十七年,驃國國王雍羌派遣弟弟悉利移和城主舒難陀來獻本國樂舞,抵達成都後,韋皋又重新整理其旋律,繪製舞姿和樂器圖樣,再將其獻上。總共收錄樂器二十一種,音樂風格涵蓋金、貝、絲、竹、匏、革、牙、角八類,大多爲少數民族樂器,音調不隸屬於中央音樂體制,因此被認爲不夠正規,無須採納。
在唐朝鼎盛時期,音樂極爲繁榮,樂曲流傳廣泛,但到後期,許多樂曲漸漸亡佚、失傳,僅留下殘篇片段,流傳人間,聽者每每爲之悲涼動容。這正是一個盛世衰落的警示,也說明音樂的興衰與國家的治亂息息相關。從肅宗以後,歷代君主大多以生日爲節日,但德宗不設節日,僅由羣臣舉杯祝壽而已。到了文宗時期,喜愛雅樂,命令太常卿馮定依據開元時期的雅樂制度編排《雲韶法曲》和《霓裳羽衣舞曲》。《雲韶樂》配備玉磬四架,琴、瑟、築、簫、篪、籥、跋膝、笙、竽各一件,登歌有四位樂師分列於堂上堂下,五名童子穿着錦繡衣,手持金蓮花引導,舞蹈者三百人,階下設錦緞筵席,遇內宴則演奏。文宗對大臣說:“笙磬合鳴,悠遠沉靜,竟讓我覺得音樂到了這樣高妙的地步。”此後,凡有功臣,皆被賜予此樂。樂曲完成後,將原稱“法曲”更名爲“仙韶曲”。會昌初年,宰相李德裕命樂工創作《萬斯年曲》進獻。
大中初年,太常下屬樂工五千餘人,俗樂樂工一千五百餘人。宣宗每次宴請羣臣,都安排百戲表演。皇帝親自編創新曲,教養數十上百名女樂師,她們穿着珠翠錦繡,成隊歌唱。其中《播皇猷》曲,舞者頭戴高冠,腳穿方履,衣着寬大,行動合乎規矩。另有《蔥嶺西曲》,士女組成歌舞隊,歌詞敘述蔥嶺以西的民衆迴歸唐朝,恢復故土的喜悅之情。
鹹通年間,諸王也學習音樂、參與歌舞雜技,皇帝親臨其庭院,就會歡迎其奏樂。當時一些藩鎮仍恢復演奏《破陣樂》,但舞者僅十人,身穿彩繪鎧甲,手持旗幟。由此可見,唐朝鼎盛時期的樂曲,到了末年時,多數已殘缺不全,難以完整流傳。
由於周、隋與北齊、陳國接壤,歌舞之中便融合了四方民族的音樂。到了唐朝,吸收了來自東方的高麗、百濟,北方的鮮卑、吐谷渾、部落稽,南方的扶南、天竺、南詔、驃國,西方的高昌、龜茲、疏勒、康國、安國,共十四國音樂,其中八國樂種被編入“十部樂”體系中。這些音樂內容豐富,風格各異,展現了唐代開放包容的文化氛圍。然而,隨着王朝衰落,許多樂曲逐漸失傳,只有少數殘存的樂章得以流傳於民間,成爲歷史記憶的組成部分。這些樂曲的消亡,也反映了盛唐氣象的衰落與時代變遷的深刻烙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