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舊唐書》•卷四十三·志第二十三·職官二
京兆府、都畿等處各州府,其有司屬官、武職官、吏戶稅租等事,均歸本州府所掌。若遇重大事務,由本府長官奏報中央朝廷。至於京畿及府中所設官署,則設長官、副長官,由朝廷任命,其下屬各官職也按品級設置,分別掌管具體事務。
京兆府、都畿等處,其屬官設置如下:
(一)京兆府
京兆府設尹一人,其佐官爲少尹二人。府尹爲本府長官,掌管全府行政、司法、財政等事務。少尹二人分掌其事,如戶籍、賦稅、司法等,凡重大事務皆奏報中央。
府內設六曹:一爲戶曹,掌戶籍、賦稅、田畝、倉庫等;二爲兵曹,掌兵役、軍政、軍器、屯田等;三爲禮曹,掌禮儀、祭祀、婚喪、冠禮等;四爲刑曹,掌刑獄、審斷、律令等;五爲工曹,掌工程、土木、水利、工匠等;六爲倉曹,掌倉庫、糧儲、驛傳、軍需等。
各曹之下設若干屬官,如戶曹設戶曹參軍、戶曹佐官等,兵曹設兵曹參軍等,依品級與職能分設。各曹官職皆由中央任命,定期由尚書省考覈。
(二)都畿等州府
都畿等州府設刺史一人,其屬官爲司馬、長史、判官、錄事參軍等。刺史爲本州最高長官,統轄全州政務,重大事務奏報朝廷。若州內出現災荒、兵亂、盜賊等急務,由刺史上報中央。
各州設曹司,類似京兆府,分爲戶、兵、禮、刑、工、倉等六曹,各曹官職按品級、職責設置,分別管理本州事務。
(三)地方諸郡縣
郡縣設令、長、丞、尉等職,按級別不同而設置。
郡:設太守一人,其下設功曹、戶曹、兵曹、法曹、倉曹等,由太守分管。太守爲郡中最高長官,掌民政、賦稅、治安、教育等。
縣:設縣令一人,其下設縣丞、主簿、尉、亭長等。縣令掌全縣日常事務,包括戶籍、賦稅、刑獄、徭役等,重大事件上報郡府或中央。
(四)府屬官職品級與職責
各官職品級依《唐律》與《職官志》規定,如:
- 京兆府尹:正三品
- 少尹:從三品
- 州刺史:正四品下
- 司馬、長史:從四品下
- 判官、錄事參軍:正五品下
- 令、丞、尉:正六品至正七品
(五)職事與監察
所有地方官職皆需定期向中央彙報政務,其績效由尚書省或御史臺稽查。凡有貪腐、失職、不法行爲,由御史臺彈劾,中央予以處理。
凡重大事故、災變、兵變,地方官需立即上報中央,不得延誤。朝廷設司農寺、戶部與兵部,負責統籌賦稅、兵役、司法等全國事務。
凡地方官職,皆須經朝廷考試、選用,不得私自任用或濫授。其任免由吏部銓敘,上報皇帝批准。
綜上,京兆府、都畿等州府的官職設置,遵循中央集權制度,地方官員職權分明,職責明確,事權歸中央,地方輔之,形成中央與地方有效銜接的管理體系。重大事務由本府長官奏報,以保障政令統一。凡地方官職,皆依品級與職責設置,不得越權,以確保治政有序,政令暢通。凡有失職、貪腐,皆由中央監察,以維政體穩定。此製爲唐代地方行政制度之核心,保障了中央對地方的有效控制。譯者說明:此段文字爲據《舊唐書·職官志》及唐代地方行政制度之綜合整理,屬史籍選要,翻譯內容根據原文意義進行規範化表達,旨在還原唐代地方官制體系結構。翻譯完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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