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旧唐书》•卷四十三·志第二十三·职官二
京兆府、都畿等处各州府,其有司属官、武职官、吏户税租等事,均归本州府所掌。若遇重大事务,由本府长官奏报中央朝廷。至于京畿及府中所设官署,则设长官、副长官,由朝廷任命,其下属各官职也按品级设置,分别掌管具体事务。
京兆府、都畿等处,其属官设置如下:
(一)京兆府
京兆府设尹一人,其佐官为少尹二人。府尹为本府长官,掌管全府行政、司法、财政等事务。少尹二人分掌其事,如户籍、赋税、司法等,凡重大事务皆奏报中央。
府内设六曹:一为户曹,掌户籍、赋税、田亩、仓库等;二为兵曹,掌兵役、军政、军器、屯田等;三为礼曹,掌礼仪、祭祀、婚丧、冠礼等;四为刑曹,掌刑狱、审断、律令等;五为工曹,掌工程、土木、水利、工匠等;六为仓曹,掌仓库、粮储、驿传、军需等。
各曹之下设若干属官,如户曹设户曹参军、户曹佐官等,兵曹设兵曹参军等,依品级与职能分设。各曹官职皆由中央任命,定期由尚书省考核。
(二)都畿等州府
都畿等州府设刺史一人,其属官为司马、长史、判官、录事参军等。刺史为本州最高长官,统辖全州政务,重大事务奏报朝廷。若州内出现灾荒、兵乱、盗贼等急务,由刺史上报中央。
各州设曹司,类似京兆府,分为户、兵、礼、刑、工、仓等六曹,各曹官职按品级、职责设置,分别管理本州事务。
(三)地方诸郡县
郡县设令、长、丞、尉等职,按级别不同而设置。
郡:设太守一人,其下设功曹、户曹、兵曹、法曹、仓曹等,由太守分管。太守为郡中最高长官,掌民政、赋税、治安、教育等。
县:设县令一人,其下设县丞、主簿、尉、亭长等。县令掌全县日常事务,包括户籍、赋税、刑狱、徭役等,重大事件上报郡府或中央。
(四)府属官职品级与职责
各官职品级依《唐律》与《职官志》规定,如:
- 京兆府尹:正三品
- 少尹:从三品
- 州刺史:正四品下
- 司马、长史:从四品下
- 判官、录事参军:正五品下
- 令、丞、尉:正六品至正七品
(五)职事与监察
所有地方官职皆需定期向中央汇报政务,其绩效由尚书省或御史台稽查。凡有贪腐、失职、不法行为,由御史台弹劾,中央予以处理。
凡重大事故、灾变、兵变,地方官需立即上报中央,不得延误。朝廷设司农寺、户部与兵部,负责统筹赋税、兵役、司法等全国事务。
凡地方官职,皆须经朝廷考试、选用,不得私自任用或滥授。其任免由吏部铨叙,上报皇帝批准。
综上,京兆府、都畿等州府的官职设置,遵循中央集权制度,地方官员职权分明,职责明确,事权归中央,地方辅之,形成中央与地方有效衔接的管理体系。重大事务由本府长官奏报,以保障政令统一。凡地方官职,皆依品级与职责设置,不得越权,以确保治政有序,政令畅通。凡有失职、贪腐,皆由中央监察,以维政体稳定。此制为唐代地方行政制度之核心,保障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。译者说明:此段文字为据《旧唐书·职官志》及唐代地方行政制度之综合整理,属史籍选要,翻译内容根据原文意义进行规范化表达,旨在还原唐代地方官制体系结构。翻译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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