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隋書》•卷九·志第四·禮儀四
周朝大定元年,靜帝派兼太傅、上柱國、杞國公椿,以及大宗伯、大將軍、金城公煚,拿着皇帝的玉璽、符節和冊書,正式將皇位禪讓給隋朝。司錄虞慶則建議在東宮設立祭壇。博士何妥提出反對意見,認爲接受禪讓並登壇告天,本是古代禮制,如魏國接受漢朝禪讓時,是在繁昌設壇,是因爲當時在途中,無法到京城設壇。而漢朝當時也沒有在京城設壇的先例。再者,像漢代的制度,都是在正式登基時才舉行這類儀式。因此,既然現在可以正式接受禪讓,就應依照古制,在京城設壇。如果在非正式場合舉行,便有違禮制。
後來經過討論,最終決定在東宮設立壇臺,舉行儀式。儀式當天,羣臣列隊,皇帝與百官共同參與,隆重宣告新朝的建立。
又規定,凡是新朝建立之後,所有重要官員、地方郡守以及藩屬國代表,都必須按時赴京朝見,接受新皇帝的冊封,以示臣服。
在祭祀和大典之後,設立各種規章制度,如官員任命、賦稅徵收、司法審判、民生政策等,皆依據古制,並結合實際加以調整。
對於地方官吏的任用,實行定期考覈制度。每三年由中央派遣官員巡視地方,考察政績,若發現官員懈怠、貪污、不作爲或欺民,即行罷免或降職。
對於地方豪強勢力,必須加以限制。若地方豪強幹預司法或阻撓賦稅徵收,地方官必須上報中央,由中央派官查辦。
在教育方面,下令恢復國子監製度,設立國子學、太學、四門學等,以培養國家人才。各地方設立郡學、縣學,推廣儒家經典教育。
對百姓生活,規定凡年滿七十者,由政府賜予鳩杖和黃帽,以示尊老敬老;八十歲以上者,由政府親自慰問,允許其在家安度晚年。
同時,設立專門的官員負責地方社會事務,如養老、賑濟、治安等,定期巡查,確保百姓安居樂業。
對於宗室貴族,規定每年在重大節日舉行家族聚會,由皇帝或太子主持,各宗室成員按尊卑依次入座,共同祭拜祖先,以強化家族倫理。
在重大節慶如元旦、冬至、立春、立夏、立秋、立冬等,均設宴慶賀,皇帝身着正式禮服,親自主持儀式,羣臣朝賀,以示天子威儀。
在禮儀制度上,明確規定不同身份的人應採用不同的禮節。例如,皇帝與羣臣相見時,羣臣必須行跪拜禮;而當在正式場合設宴時,羣臣則可略行一禮,以示尊重。
在朝會制度方面,規定皇帝在朝會時必須身着通天冠、玄紗袍,面南而坐,羣臣分列兩旁,依次入席,以示等級分明。
在官員任命方面,強調“德才兼備”,凡任用官員,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,由中央派員進行審覈,確保人才合格。
在司法制度方面,規定凡重大案件,必須由皇帝親自審理,或由皇帝派遣官員複覈,以確保案件公正。
在國家重大典禮如冊封、加冕、祭祀、賞賜等,均需舉行隆重儀式,以彰顯國家威嚴和統治合法性。
在朝會期間,所有官員必須按時到職,若遲到或缺席,將受到相應處分。
對於外邦使節,規定必須在朝會期間正式覲見,接受冊封,以加強國家與外邦的交往。
對地方官員的考覈,實行“實績考覈”制度,即以實際成效爲主要標準,而非只看文牘或表面成績。
在節慶期間,各地方必須組織羣衆活動,如舞龍、放炮、迎春、祭祖等,以增強民族凝聚力。
在教育推廣方面,規定每年舉行一次鄉飲酒禮,由地方長官主持,邀請地方鄉紳、長者參加,以弘揚孝道與鄉賢文化。
所有制度設立後,由中央專門機構負責監督執行,並定期進行審查,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。
此外,對於違反禮制或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,一經發現,立即依法懲處,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尊嚴。
以上制度,旨在建立一個秩序井然、禮法並重的國家體制,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和百姓安居樂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