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齊書》•卷十·志第二·禮下
譯文:
南齊建元四年,高帝下葬,昭皇后應被遷入陵墓合葬。有關部門懷疑是否需要舉行祖祭,以及派遣人員供奉九種食物的禮儀。左僕射王儉提出:“安葬時的祭禮應與大斂(正式下葬前的殯禮)相同。賀循說過,從墓地到墓地,都應設奠,就如同在將要下葬時,於宗廟和朝廷舉行祭禮一樣;範寧也說,下葬前要舉行奠禮。雖然不稱爲祖先之祭,但也不可沒有祭禮。”此議被採納。後來有關部門又上奏:“昭皇后的神主已供奉在宗廟中,如今遷葬,宗廟中應按‘虞祭’(喪禮中用於安神的祭禮)來安頓她的靈魂,既然她的神位已安置在宗廟,若再遷葬,讓靈魂離開廟中,怎能仍舉行虞祭呢?鄭玄註釋的‘改葬’說,從宗廟遷移至宗廟,其儀式應同從墓地遷移至墓地,理應一致。爲何能有區別?前代已有說法認爲不應舉行虞祭。”王儉回應:“範寧說,下葬時必須有‘魂車’(象徵靈魂的靈車),如果不能讓靈魂迴歸,靈魂將無處安放。世間改葬時,就在墓地設祭,難道不能祭祀而毀壞儀式嗎?賀循說,下葬完成後,應於墓地設奠,以完成全部喪事,雖然不是正統的虞祭,但大致相似。晉朝修復五陵,宋朝爲敬皇后改葬,也都舉行了虞祭。如今也應設立虞祭,這並無疑問。”此議也被採納。
建元二年,皇太子妃去世,當時的宮廷官員對臣子應穿什麼喪服有疑問。左僕射王儉建議:“《禮記·文王世子》說,父親在世時,作爲兒子要盡孝;君主在世時,作爲臣子要盡忠。自漢朝以來,宮廷官員制度完善,臣子應嚴格遵守忠臣之禮。昔日庾翼妻子去世,王允、滕弘認爲府中屬官應穿小君之服(爲君主夫人服喪),何況臣子的節操更爲重要呢?因此,應依照禮儀,爲前朝君主之妻穿齊衰三月的喪服,凡在職官員都應休假,每日晨昏前往東宮臨喪哭祭,所有相關事務均應屬於東宮管轄。對於尚未任職的官吏,應在所居地休息兩天半,然後穿成服,並寫信、上表,不得奔喪前來。”此建議被採納。
太子妃死後,有人提議建立銘旌(一種掛在棺材上的旗幟)。僕射王儉提出:“按禮制,棺材塗漆之後,應在殯儀廳東側放置銘文,待大殮儀式結束後,應將銘旌建於西階之東。”宋大明二年,太子妃去世,有關部門又提議在她下葬日建九旒(九條垂旒的旗幟)。“是否應在斬草(下葬前準備)之日建旒?若是,應建幾旒?是否要畫龍升降?以及使用幾具翣(古代喪禮中用於遮蓋棺材的長幡)?”王儉回答:“旒本是君主服飾的一部分,與凶事無關。如今官僚階層平日無法完備儀式,只好在喪事中臨時設置。東宮的地位相當於上公(最高級官員),太子妃與儲君地位一致,意義不容差異,不可能因是凶事而另設特殊禮儀。大明年間的做法是未經詳細商議,草率行事。現在應參考禮制,不能效仿前例而造成失誤。吉禮部分已有桁輅(車駕),凶禮部分已有銘旌,如果再設立旒,又該設於何處?翣應使用八具。”此議被採納。
有關部門上奏:“以往大明年間的舊例,太子妃的墓中設有石志(墓碑)。依據禮制,墓銘不在其中,且古代有顏延爲王球製作石志的先例,普通家族無碑,因此以記述功德來代替。自那時起,王公以下均沿襲此制。如今太子妃地位特殊,禮儀不同於一般妃嬪,既然已有哀策(追思文),就不應再設石志。”此議被採納。
有關部門又奏:“穆妃在哭祭結束後,其靈位仍停留在途中,每逢朔望(每月初一和十五),是否應設祭?”王儉回應:“虞祭和哭泣結束後,祭禮應設於宗廟,這是爲了遵循昭穆(宗族排列次序),但並非與四時祭祀完全相同,因此有朔望設祭。外族國家不實行這種制度,但宋朝江夏王妃去世後,哭祭結束後仍於朔望設祭。國君既然已經結束喪期,又何必要在之後設朔望祭呢?即使靈位尚未進入宗廟,其靈車在水上行進,就如同桓玄、宋高祖對長沙、臨川二國所施行的‘移廟’之禮一樣,靈車在途中就已相當於祭於宗廟,怎能說靈位在路途上仍應設祭呢?由此可推,朔望不應再設祭。宋懿後時期的舊例也未達此點,可以證明當時已有共識。”此議被採納。
建元三年,有關部門上奏:“皇太子穆妃於去年七月去世,當年閏九月。不清楚當月是否閏月,若應將閏月合併至正月,那麼南郡王兄弟應在此月晦日(月最後一天)行小祥禮,至於小祥之後的祥月,則不會有疑問。”左僕射王儉提出:“一年三百六旬,尚書已有明確解釋,文公曾有婚嫁之禮被譏諷,穀梁傳說‘積日而成月’,公羊傳稱‘天上沒有這個月份’。儘管如此,左傳認爲告朔是合乎禮制的。因此先儒普遍認爲三年喪期中,年份應包含閏月,大功以下之喪,月數應累計閏月。閏月是該年剩餘的月份,用於調整朔望,正如吳商所說‘含閏以正期,符合情理’。如今喪期爲一年,即使在十一月舉行小祥,到祥服(喪期結束)也必須過滿一整年。所有哀悼禮儀,須以符合正常服制爲準則。小祥之後到祥服相隔僅兩個月,應以年限爲標準,故小祥應與年份相對應。若以哀痛之禮先行小祥,則小祥應設在五月晦日。這是國家大典,應共同詳細商議。並請八座(高級官員)與丞郎(下屬官員)共同研究,以求一致。”尚書令褚淵反駁王儉:“小祥的制度,是因尊長(如皇帝)因特殊原因而中斷哀服,因此祥服與縞服制度都保留,但年月並未嚴格對應。如今十一月就實行小祥,從喪期可知。若按月計算,應累計閏月以確立典制。若仍含閏月,豈不與縞服制度相同?疑惑之處就在於小祥應包含閏月,月數相差。積分中餘下的閏月,是曆法之中的常有現象。按月計算則累閏,按年計算則包容,按情理與制度來看,有什麼不可以?”王儉再回應褚淵:“含閏之說,是儒學中長期爭論的問題。小祥本應以期爲限,因尊長特殊原因而推遲,名義與禮制都存在,哀痛之情也未改變。儘管時間上僅差數月,但事實上是以年爲單位,閏月是該年剩餘的天數,所以應將之統一包含。期喪中若兩度舉行小祥,是因尊長而屈節,但小祥則應包含閏月,以象徵年份延續,體現‘屈’與‘伸’兩方面。經文與典籍的本意,正在於此。如果五月小祥,六月纔出現閏月,則小祥到縞服之間相隔兩個月,相當於十一月象徵前期,二個朔望象徵後期,名分有界限,不可混同。魯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,楚子去世,只記載上月,未提閏月,這正是‘附上’之意。鄭玄、射武、王肅、賀循等只說期喪應含閏月,從未提過在期喪中舉行小祥問題。成休甫說,大祥之後有閏月需要另行計算,說明期喪的小祥不得與縞服結尾相等。如果這樣,那麼恩典如彼,理應如此對待。”褚淵又提出十餘個問題,王儉逐一解釋。祠部郎中王珪認爲:“喪禮中閏月應體現爲服制,功衰以下的小祥若逢閏月,則略而不提。如今雖有延後,小祥名義仍存,不同於其他服制。以月爲標準,推遲哀思,以遠爲近。雖然日子有餘,月非正朔,包含其中,情理上是合理的。僕射王儉的建議,理據詳實,謹附和其觀點。如今司徒褚淵雖有疑惑,經多次討論,仍未同意王儉之議。因此,仍應由八座及丞郎共同廣泛討論,最終採納。從五月晦日開始舉行小祥,祥服結束仍按常規時間執行。”奏報皇帝,皇帝批准:“可”。
皇太子穆妃的喪服問題,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問左僕射王儉:“中軍南郡王小祥,是否應等到聞喜之日(即爲親人舉行告哀儀式的日子)?穆妃於七月初四去世,聞喜之日爲八月,計算十一月之限,應在六月。南郡王應同此時間,那麼大祥應推遲一個月,應於八月舉行,而非正月。從親緣關係考慮,若各自爲祥,廬舍(喪居)交錯,喪服顏色混雜,是否會產生疑慮?”王儉回答:“送葬已結束,再生有節制,無極之哀並非服制所能說明。祥服與縞服明確劃分喪期終點。關於相互等待的禮制,經文中並無依據。世人多認爲居於家中的衰麻之服,不應有差別,因此會相隔一二月,或延後一同除服。這是任情行爲,未理解禮制本意。過去編撰《喪記》時,已曾說明這一點。遠行之人,自然有爲而未祭,居家之子,又何必改變?禮制中本就有‘除喪而歸’的情況,這是經文遺存,無需明文佐證。假使確實需要等待,相隔一年也應必等,否則就需長期穿衰麻,生命終結爲止,婚禮結束便徹底脫離宗廟,這是不可接受的。若認爲不合理,那麼哪怕在十日之內,也絕不能延後。何故?禮制有次序,無空設之禮。如今遠者不必等待,近者必須相隨,禮制已偏離,內心也無支持。若疑兄弟同住,吉凶混雜,則古代有‘異宮’(分居)之例。若無異宮,則遠行之子,應自行設立獨立居所,用於完成喪事。靈位祭奠,隨在家中之人進行,再期(二年)後解除哀服。之所以如此,《奔喪禮》記載:爲位而未設奠,鄭玄解釋:因爲精神不存於此。聞哀不及時,實因距離遙遠。爲位不設奠,情況更可理解。這屬於自行決定,不因嫡庶而異。庶子在家,也不必等待嫡子。更何況太子妃爲王室正妻,中軍長子地位重要,朝廷又實行特殊制度,進退之間,毫無疑慮。不應相互等待。中軍的祥服日,只須聞喜致哀,不接受弔唁慰問。到了忌日時,兄弟間應相約互表情感,不必對外接待客人。這是國家的禮儀大典,應讓八座和丞郎共同商議,充分研討後,再行奏報。”司徒褚淵等二十人一致贊成王儉的建議,認爲應以此爲永久制度。皇帝下詔:“可”。
建元三年,太子穆妃去世,南郡王的國中官吏懷疑對君主母親應服何種喪服。王儉再次提出:“《禮記》規定,平民爲國君穿齊衰(喪服)。先儒認爲,凡在官府的僕役、府吏屬於此類。諸侯之妻爲夫人,穿繐衰(一種輕哀的喪服)七個月,因關係疏遠,故不能完全依禮。如今皇孫是藩王,太子穆妃是朝廷正妻。國中官吏可按小君(爲君主夫人)之禮進行哀悼,國中官吏怎能以夫人的禮節相待?應穿單衣、白帢(白色頭巾)、素帶,於中門外哭泣,每次臨喪可進入,與宮中官員相同。”永明十一年,文惠太子去世,右僕射王晏等人上奏:“據《喪服經》,爲君主的父親或長子,應服齊衰三年。如今皇朝不實行三年大喪,僅服期喪,羣臣應降等,應服大功(較輕的喪服)。九月之後爲功衰(更輕的喪服),是兄弟之間的禮節,不應因尊卑而服。我們參議,認爲應加重喪服,減少月數,與齊衰三月相同。至於太孫,三年之禮已延後,南郡國中官吏也應穿齊衰期服。臨汝、曲江二地並非正統嫡子,不能繼承儲君之位,二公國中官吏,均不得服喪。”皇帝批准此議。“又奏:據《喪服經》,妾爲君主的長子應與君主同服喪。自兩漢以來此禮已廢除,建議沿用舊制,不再恢復。”皇帝下詔:“此禮久已廢棄,停止施行。”又奏:“查閱舊制,文惠太子在喪期內,朝廷不奏樂。諸王雖本服期喪,但儲君爲正統,其服應與皇室一致,喪期結束,可恢復奏樂、婚禮。我們認爲,二等禮都是慶賀之禮,輕重不同。娶妻以延續血脈,非全然是吉慶之事,按禮制,三日不奏樂。宋朝對期喪降爲大功者,婚禮不奏樂,以表私情,可沿用前例。”皇帝下詔:“照此執行。”又奏:“據禮制,祥除日應在當晚更換喪服,次日清晨才能設祭。但近來習慣是先臨喪再換服,這與禮儀不符。如今東宮公除日,若依此例,皇太孫在臨喪時就應換服。我們參議,認爲應先哭祭結束,再設祭。所有公除者,應在府第內換服,然後入宮臨喪,行慰勞之禮。”皇帝下詔:“可”。
建武二年,朝會時,世祖(皇帝)的喪制尚未期滿,朝廷議論是否可奏樂。祠部郎何佟之建議:“昔日舜繼承文祖之位,與堯並無血緣關係,及唐堯逝去,哀悼三年便恢復了音樂。近代晉康帝繼成帝之位,期間也不奏樂。懷帝永嘉元年,惠帝逝世,當時江充曾說,古代帝王相繼承,即便世系不同,但禮制相同。”此議被採納。
建武二年正月,有關部門決定確立世宗文皇帝的忌日、大祥、祥禫(喪期結束)禮儀。下詔讓太學與八座官員、丞郎、博士等共同討論。博士陶韶認爲:“名號確立,禮儀成形,自古皆如此。文帝爲祖宗,宗廟中應按昭穆秩序排列,忌日、大祥、祥禫之日,皇帝應穿祭服,出太極殿哀悼,百官亦應穿祭服陪祭。”太常丞李撝認爲:“既然尊號已追加,喪服也應正式確立,但已因權宜之制而簡化,故不穿苴杖(喪服中的特殊服飾)。至於鑽燧(古代祭祀點燃火種)、天地變化,難道不應感懷嗎?晉景獻皇后去世時,羣臣皆穿小君之服。追尊之後,更不應違背舊制,追尊的帝王,也應與皇帝禮儀相同。雖是臣子,但禮制隨時代變化,當今皇帝中興,非繼承前朝,故不應穿深衣(正式禮服)改換。但作爲君主,體察國事,也應穿吊服上殿哀悼,百官一同悲痛,如常儀。”給事中謝曇濟認爲:“喪禮有一套制度,分爲兩個方面:虞祭以表達追思亡者之情,小祥以保留追念之禮,這正是至親可表達深情,極度悲傷時可適當讓步。文皇帝雖德行早有確立,但民風未完全教化,追尊爲帝,實因天性所致。如今作爲臣子言其事,實無實據,對自己而言,此事也屬虛情。當今聖上治理國家,又承天命,僅祭祀七廟,而非繼承三代后妃,因此在忌日、祥禫之日,無從設立儀式。”太學博士崔愝贊同陶韶,太常沈倓贊同李撝,國子博士劉警等贊同謝曇濟。祠部郎何佟之再次建議:“《春秋》之意,臣子繼承君主,雖情感有別,但禮儀相同,正是爲了敦促敬意,堅定喪禮意義。如今聖上雖繼承高皇之位,曾有北面朝見之禮,如今聖歷延續,垂訓無窮,在三(君主與臣子的義務)之恩,理不容廢棄。我認爲,世宗的祥忌之日,皇帝應穿吊服登殿,羣臣一同致哀,儀式結束後,百官前往宣德宮上表,再至陵園致哀,以此弘揚追念先帝之深情。”尚書令王晏等十九人贊成何佟之之議。皇帝下詔:“可”。
海陵王去世,百官集會哀悼。當時朝廷政局嚴峻,朝議懷疑是否應穿軍裝出席。祠部郎何佟之建議:“羔裘玄冠不用於弔喪,理所當然不能穿軍服臨喪。宋泰始二年,孝武帝大祥之日,百官進入臨喪現場,皆在宮門處換去軍服,改穿便服(衣夾),舉行完儀式後,外出再穿上軍服。”此議被採納。
贊曰:古代的禮制由周公創立,爲百代帝王提供典範。禮有三千條,四維(禮、義、廉、恥)得以維繫。歷代對禮制進行增減,廢除與建立,用於軍政、祭祀、社稷、學宮等場合。包括婚嫁、朝會、喪葬等,均爲國家重要規範。存留禮制,體現盛世之德,警戒亡者之魂不在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