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齐书》•卷十·志第二·礼下
译文:
南齐建元四年,高帝下葬,昭皇后应被迁入陵墓合葬。有关部门怀疑是否需要举行祖祭,以及派遣人员供奉九种食物的礼仪。左仆射王俭提出:“安葬时的祭礼应与大敛(正式下葬前的殡礼)相同。贺循说过,从墓地到墓地,都应设奠,就如同在将要下葬时,于宗庙和朝廷举行祭礼一样;范宁也说,下葬前要举行奠礼。虽然不称为祖先之祭,但也不可没有祭礼。”此议被采纳。后来有关部门又上奏:“昭皇后的神主已供奉在宗庙中,如今迁葬,宗庙中应按‘虞祭’(丧礼中用于安神的祭礼)来安顿她的灵魂,既然她的神位已安置在宗庙,若再迁葬,让灵魂离开庙中,怎能仍举行虞祭呢?郑玄注释的‘改葬’说,从宗庙迁移至宗庙,其仪式应同从墓地迁移至墓地,理应一致。为何能有区别?前代已有说法认为不应举行虞祭。”王俭回应:“范宁说,下葬时必须有‘魂车’(象征灵魂的灵车),如果不能让灵魂回归,灵魂将无处安放。世间改葬时,就在墓地设祭,难道不能祭祀而毁坏仪式吗?贺循说,下葬完成后,应于墓地设奠,以完成全部丧事,虽然不是正统的虞祭,但大致相似。晋朝修复五陵,宋朝为敬皇后改葬,也都举行了虞祭。如今也应设立虞祭,这并无疑问。”此议也被采纳。
建元二年,皇太子妃去世,当时的宫廷官员对臣子应穿什么丧服有疑问。左仆射王俭建议:“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说,父亲在世时,作为儿子要尽孝;君主在世时,作为臣子要尽忠。自汉朝以来,宫廷官员制度完善,臣子应严格遵守忠臣之礼。昔日庾翼妻子去世,王允、滕弘认为府中属官应穿小君之服(为君主夫人服丧),何况臣子的节操更为重要呢?因此,应依照礼仪,为前朝君主之妻穿齐衰三月的丧服,凡在职官员都应休假,每日晨昏前往东宫临丧哭祭,所有相关事务均应属于东宫管辖。对于尚未任职的官吏,应在所居地休息两天半,然后穿成服,并写信、上表,不得奔丧前来。”此建议被采纳。
太子妃死后,有人提议建立铭旌(一种挂在棺材上的旗帜)。仆射王俭提出:“按礼制,棺材涂漆之后,应在殡仪厅东侧放置铭文,待大殓仪式结束后,应将铭旌建于西阶之东。”宋大明二年,太子妃去世,有关部门又提议在她下葬日建九旒(九条垂旒的旗帜)。“是否应在斩草(下葬前准备)之日建旒?若是,应建几旒?是否要画龙升降?以及使用几具翣(古代丧礼中用于遮盖棺材的长幡)?”王俭回答:“旒本是君主服饰的一部分,与凶事无关。如今官僚阶层平日无法完备仪式,只好在丧事中临时设置。东宫的地位相当于上公(最高级官员),太子妃与储君地位一致,意义不容差异,不可能因是凶事而另设特殊礼仪。大明年间的做法是未经详细商议,草率行事。现在应参考礼制,不能效仿前例而造成失误。吉礼部分已有桁辂(车驾),凶礼部分已有铭旌,如果再设立旒,又该设于何处?翣应使用八具。”此议被采纳。
有关部门上奏:“以往大明年间的旧例,太子妃的墓中设有石志(墓碑)。依据礼制,墓铭不在其中,且古代有颜延为王球制作石志的先例,普通家族无碑,因此以记述功德来代替。自那时起,王公以下均沿袭此制。如今太子妃地位特殊,礼仪不同于一般妃嫔,既然已有哀策(追思文),就不应再设石志。”此议被采纳。
有关部门又奏:“穆妃在哭祭结束后,其灵位仍停留在途中,每逢朔望(每月初一和十五),是否应设祭?”王俭回应:“虞祭和哭泣结束后,祭礼应设于宗庙,这是为了遵循昭穆(宗族排列次序),但并非与四时祭祀完全相同,因此有朔望设祭。外族国家不实行这种制度,但宋朝江夏王妃去世后,哭祭结束后仍于朔望设祭。国君既然已经结束丧期,又何必要在之后设朔望祭呢?即使灵位尚未进入宗庙,其灵车在水上行进,就如同桓玄、宋高祖对长沙、临川二国所施行的‘移庙’之礼一样,灵车在途中就已相当于祭于宗庙,怎能说灵位在路途上仍应设祭呢?由此可推,朔望不应再设祭。宋懿后时期的旧例也未达此点,可以证明当时已有共识。”此议被采纳。
建元三年,有关部门上奏:“皇太子穆妃于去年七月去世,当年闰九月。不清楚当月是否闰月,若应将闰月合并至正月,那么南郡王兄弟应在此月晦日(月最后一天)行小祥礼,至于小祥之后的祥月,则不会有疑问。”左仆射王俭提出:“一年三百六旬,尚书已有明确解释,文公曾有婚嫁之礼被讥讽,谷梁传说‘积日而成月’,公羊传称‘天上没有这个月份’。尽管如此,左传认为告朔是合乎礼制的。因此先儒普遍认为三年丧期中,年份应包含闰月,大功以下之丧,月数应累计闰月。闰月是该年剩余的月份,用于调整朔望,正如吴商所说‘含闰以正期,符合情理’。如今丧期为一年,即使在十一月举行小祥,到祥服(丧期结束)也必须过满一整年。所有哀悼礼仪,须以符合正常服制为准则。小祥之后到祥服相隔仅两个月,应以年限为标准,故小祥应与年份相对应。若以哀痛之礼先行小祥,则小祥应设在五月晦日。这是国家大典,应共同详细商议。并请八座(高级官员)与丞郎(下属官员)共同研究,以求一致。”尚书令褚渊反驳王俭:“小祥的制度,是因尊长(如皇帝)因特殊原因而中断哀服,因此祥服与缟服制度都保留,但年月并未严格对应。如今十一月就实行小祥,从丧期可知。若按月计算,应累计闰月以确立典制。若仍含闰月,岂不与缟服制度相同?疑惑之处就在于小祥应包含闰月,月数相差。积分中余下的闰月,是历法之中的常有现象。按月计算则累闰,按年计算则包容,按情理与制度来看,有什么不可以?”王俭再回应褚渊:“含闰之说,是儒学中长期争论的问题。小祥本应以期为限,因尊长特殊原因而推迟,名义与礼制都存在,哀痛之情也未改变。尽管时间上仅差数月,但事实上是以年为单位,闰月是该年剩余的天数,所以应将之统一包含。期丧中若两度举行小祥,是因尊长而屈节,但小祥则应包含闰月,以象征年份延续,体现‘屈’与‘伸’两方面。经文与典籍的本意,正在于此。如果五月小祥,六月才出现闰月,则小祥到缟服之间相隔两个月,相当于十一月象征前期,二个朔望象征后期,名分有界限,不可混同。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,楚子去世,只记载上月,未提闰月,这正是‘附上’之意。郑玄、射武、王肃、贺循等只说期丧应含闰月,从未提过在期丧中举行小祥问题。成休甫说,大祥之后有闰月需要另行计算,说明期丧的小祥不得与缟服结尾相等。如果这样,那么恩典如彼,理应如此对待。”褚渊又提出十余个问题,王俭逐一解释。祠部郎中王珪认为:“丧礼中闰月应体现为服制,功衰以下的小祥若逢闰月,则略而不提。如今虽有延后,小祥名义仍存,不同于其他服制。以月为标准,推迟哀思,以远为近。虽然日子有余,月非正朔,包含其中,情理上是合理的。仆射王俭的建议,理据详实,谨附和其观点。如今司徒褚渊虽有疑惑,经多次讨论,仍未同意王俭之议。因此,仍应由八座及丞郎共同广泛讨论,最终采纳。从五月晦日开始举行小祥,祥服结束仍按常规时间执行。”奏报皇帝,皇帝批准:“可”。
皇太子穆妃的丧服问题,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左仆射王俭:“中军南郡王小祥,是否应等到闻喜之日(即为亲人举行告哀仪式的日子)?穆妃于七月初四去世,闻喜之日为八月,计算十一月之限,应在六月。南郡王应同此时间,那么大祥应推迟一个月,应于八月举行,而非正月。从亲缘关系考虑,若各自为祥,庐舍(丧居)交错,丧服颜色混杂,是否会产生疑虑?”王俭回答:“送葬已结束,再生有节制,无极之哀并非服制所能说明。祥服与缟服明确划分丧期终点。关于相互等待的礼制,经文中并无依据。世人多认为居于家中的衰麻之服,不应有差别,因此会相隔一二月,或延后一同除服。这是任情行为,未理解礼制本意。过去编撰《丧记》时,已曾说明这一点。远行之人,自然有为而未祭,居家之子,又何必改变?礼制中本就有‘除丧而归’的情况,这是经文遗存,无需明文佐证。假使确实需要等待,相隔一年也应必等,否则就需长期穿衰麻,生命终结为止,婚礼结束便彻底脱离宗庙,这是不可接受的。若认为不合理,那么哪怕在十日之内,也绝不能延后。何故?礼制有次序,无空设之礼。如今远者不必等待,近者必须相随,礼制已偏离,内心也无支持。若疑兄弟同住,吉凶混杂,则古代有‘异宫’(分居)之例。若无异宫,则远行之子,应自行设立独立居所,用于完成丧事。灵位祭奠,随在家中之人进行,再期(二年)后解除哀服。之所以如此,《奔丧礼》记载:为位而未设奠,郑玄解释:因为精神不存于此。闻哀不及时,实因距离遥远。为位不设奠,情况更可理解。这属于自行决定,不因嫡庶而异。庶子在家,也不必等待嫡子。更何况太子妃为王室正妻,中军长子地位重要,朝廷又实行特殊制度,进退之间,毫无疑虑。不应相互等待。中军的祥服日,只须闻喜致哀,不接受吊唁慰问。到了忌日时,兄弟间应相约互表情感,不必对外接待客人。这是国家的礼仪大典,应让八座和丞郎共同商议,充分研讨后,再行奏报。”司徒褚渊等二十人一致赞成王俭的建议,认为应以此为永久制度。皇帝下诏:“可”。
建元三年,太子穆妃去世,南郡王的国中官吏怀疑对君主母亲应服何种丧服。王俭再次提出:“《礼记》规定,平民为国君穿齐衰(丧服)。先儒认为,凡在官府的仆役、府吏属于此类。诸侯之妻为夫人,穿繐衰(一种轻哀的丧服)七个月,因关系疏远,故不能完全依礼。如今皇孙是藩王,太子穆妃是朝廷正妻。国中官吏可按小君(为君主夫人)之礼进行哀悼,国中官吏怎能以夫人的礼节相待?应穿单衣、白帢(白色头巾)、素带,于中门外哭泣,每次临丧可进入,与宫中官员相同。”永明十一年,文惠太子去世,右仆射王晏等人上奏:“据《丧服经》,为君主的父亲或长子,应服齐衰三年。如今皇朝不实行三年大丧,仅服期丧,群臣应降等,应服大功(较轻的丧服)。九月之后为功衰(更轻的丧服),是兄弟之间的礼节,不应因尊卑而服。我们参议,认为应加重丧服,减少月数,与齐衰三月相同。至于太孙,三年之礼已延后,南郡国中官吏也应穿齐衰期服。临汝、曲江二地并非正统嫡子,不能继承储君之位,二公国中官吏,均不得服丧。”皇帝批准此议。“又奏:据《丧服经》,妾为君主的长子应与君主同服丧。自两汉以来此礼已废除,建议沿用旧制,不再恢复。”皇帝下诏:“此礼久已废弃,停止施行。”又奏:“查阅旧制,文惠太子在丧期内,朝廷不奏乐。诸王虽本服期丧,但储君为正统,其服应与皇室一致,丧期结束,可恢复奏乐、婚礼。我们认为,二等礼都是庆贺之礼,轻重不同。娶妻以延续血脉,非全然是吉庆之事,按礼制,三日不奏乐。宋朝对期丧降为大功者,婚礼不奏乐,以表私情,可沿用前例。”皇帝下诏:“照此执行。”又奏:“据礼制,祥除日应在当晚更换丧服,次日清晨才能设祭。但近来习惯是先临丧再换服,这与礼仪不符。如今东宫公除日,若依此例,皇太孙在临丧时就应换服。我们参议,认为应先哭祭结束,再设祭。所有公除者,应在府第内换服,然后入宫临丧,行慰劳之礼。”皇帝下诏:“可”。
建武二年,朝会时,世祖(皇帝)的丧制尚未期满,朝廷议论是否可奏乐。祠部郎何佟之建议:“昔日舜继承文祖之位,与尧并无血缘关系,及唐尧逝去,哀悼三年便恢复了音乐。近代晋康帝继成帝之位,期间也不奏乐。怀帝永嘉元年,惠帝逝世,当时江充曾说,古代帝王相继承,即便世系不同,但礼制相同。”此议被采纳。
建武二年正月,有关部门决定确立世宗文皇帝的忌日、大祥、祥禫(丧期结束)礼仪。下诏让太学与八座官员、丞郎、博士等共同讨论。博士陶韶认为:“名号确立,礼仪成形,自古皆如此。文帝为祖宗,宗庙中应按昭穆秩序排列,忌日、大祥、祥禫之日,皇帝应穿祭服,出太极殿哀悼,百官亦应穿祭服陪祭。”太常丞李撝认为:“既然尊号已追加,丧服也应正式确立,但已因权宜之制而简化,故不穿苴杖(丧服中的特殊服饰)。至于钻燧(古代祭祀点燃火种)、天地变化,难道不应感怀吗?晋景献皇后去世时,群臣皆穿小君之服。追尊之后,更不应违背旧制,追尊的帝王,也应与皇帝礼仪相同。虽是臣子,但礼制随时代变化,当今皇帝中兴,非继承前朝,故不应穿深衣(正式礼服)改换。但作为君主,体察国事,也应穿吊服上殿哀悼,百官一同悲痛,如常仪。”给事中谢昙济认为:“丧礼有一套制度,分为两个方面:虞祭以表达追思亡者之情,小祥以保留追念之礼,这正是至亲可表达深情,极度悲伤时可适当让步。文皇帝虽德行早有确立,但民风未完全教化,追尊为帝,实因天性所致。如今作为臣子言其事,实无实据,对自己而言,此事也属虚情。当今圣上治理国家,又承天命,仅祭祀七庙,而非继承三代后妃,因此在忌日、祥禫之日,无从设立仪式。”太学博士崔愝赞同陶韶,太常沈倓赞同李撝,国子博士刘警等赞同谢昙济。祠部郎何佟之再次建议:“《春秋》之意,臣子继承君主,虽情感有别,但礼仪相同,正是为了敦促敬意,坚定丧礼意义。如今圣上虽继承高皇之位,曾有北面朝见之礼,如今圣历延续,垂训无穷,在三(君主与臣子的义务)之恩,理不容废弃。我认为,世宗的祥忌之日,皇帝应穿吊服登殿,群臣一同致哀,仪式结束后,百官前往宣德宫上表,再至陵园致哀,以此弘扬追念先帝之深情。”尚书令王晏等十九人赞成何佟之之议。皇帝下诏:“可”。
海陵王去世,百官集会哀悼。当时朝廷政局严峻,朝议怀疑是否应穿军装出席。祠部郎何佟之建议:“羔裘玄冠不用于吊丧,理所当然不能穿军服临丧。宋泰始二年,孝武帝大祥之日,百官进入临丧现场,皆在宫门处换去军服,改穿便服(衣夹),举行完仪式后,外出再穿上军服。”此议被采纳。
赞曰:古代的礼制由周公创立,为百代帝王提供典范。礼有三千条,四维(礼、义、廉、耻)得以维系。历代对礼制进行增减,废除与建立,用于军政、祭祀、社稷、学宫等场合。包括婚嫁、朝会、丧葬等,均为国家重要规范。存留礼制,体现盛世之德,警戒亡者之魂不在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