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晉書》•卷二十二·志第十二
三、樂律與舞蹈制度
晉武帝太康元年(公元280年),下令修訂樂律。最初,杜夔所制定的律呂與太樂、總章、鼓吹等八種樂器的音律不相符合。於是,荀勖以杜夔所制律呂爲基準,重新校正太樂、總章、鼓吹等八種樂器的音律,仿照古代尺制,制定了新的律呂,以校正聲音的調和。此項制度完成後,由太常頒行,命令太樂、總章、鼓吹、清商四部樂官實行新律呂。荀勖因此掌管樂事,並設立制度,命懂音樂的朝中官員共同管理音樂事務。又命郭夏、宋識等人創作《正德舞》和《大豫舞》,這些舞蹈的樂章也是張華所作。
《正德舞歌》曰:
“皇上天,玄鑑惟光。神器週迴,五德代章。祚命於晉,世有哲王。弘濟區夏,陶甄萬方。大明垂曜,旁燭無疆。蚩蚩庶類,風德永康。皇道惟清,禮樂斯經。金石在懸,萬舞在庭。象容表慶,協律被聲。軼《武》超《濩》,取節《六英》。同進退讓,化漸無形。大和宣洽,通於幽冥。”
《大豫舞歌》曰:
“惟天之命,符運有歸。赫赫大晉,三後重暉。繼明紹世,光撫九圍。我皇紹期,遂在璇璣。羣生屬命,奄有庶邦。慎徽五典,玄教遐通。萬方同軌,率土鹹雍。爰制《大豫》,宣德舞功。醇化既穆,王道協隆。仁及草木,惠加昆蟲。億兆夷人,悅仰皇風。丕顯大業,永世彌崇。”
此外,荀勖又製出十二支新律笛,以調和律呂,使雅樂達到協調的境地。他自認爲宮商音調和諧,但後來的學者仍認爲他對於音律理解淺薄。當時阮咸精通八音,世人稱其爲“神解”。阮咸常私下批評荀勖所制新音調偏高,認爲高音接近哀思,不符合中和之道。每逢朝廷舉行樂會,荀勖常認爲阮咸所奏音調不和諧,與自己不同,便認爲是異己之人,於是將阮咸外調爲始平相。後來,有位農夫在田間耕作時,發現一塊周代的玉尺,荀勖用此玉尺校正自己所制的鐘、鼓、金石、絲竹樂器,發現原來所有樂器都比此玉尺短一米,這才意識到阮咸對音律的精通,便重新徵召阮咸迴歸。荀勖在制定《正德舞》、《大豫舞》之後,又進一步校正鐘聲。但荀勖去世時,相關工作尚未完成。元康三年(公元293年),朝廷下詔命荀勖之子荀藩修訂金石樂器,以用於宗廟祭祀。然而,此後因戰亂頻仍,相關記錄多已失傳。
漢高祖劉邦從蜀地起兵,平定三秦時,閬中人範因率領賨族人隨軍,擔任先鋒。平定秦地後,封範因爲閬中侯,復興賨族七姓。賨人風俗喜舞,漢高祖欣賞其勇猛銳利,多次觀看其舞蹈。後來,又命樂師學習這種舞蹈。閬中有一條渝水,因他們聚居於此,故稱其舞爲《巴渝舞》。該舞有《矛渝本歌曲》、《安弩渝本歌曲》、《安臺本歌曲》、《行辭本歌曲》四篇曲目,其歌詞古老,人們無法理解其句式和節奏。魏初,由軍謀祭酒王粲對這些曲調進行改編。王粲向巴渝舞的首領李管、種玉等人詢問舞蹈的本意,試聽其演唱之後,參照曲調重新創作了《矛渝新福歌曲》、《弩渝新福歌曲》、《安臺新福歌曲》、《行辭新福歌曲》,其中《行辭》一曲用以頌揚魏國德政。黃初三年(公元222年),又將《巴渝舞》改名爲《昭武舞》。景初元年(公元237年),尚書上奏,參考三代禮樂的殘存曲調,根據功績與德行,奏請創設《武始》、《鹹熙》、《章斌》三支舞蹈,皆以執羽籥舞蹈形式呈現。到了晉代,又將《昭武舞》更名爲《宣武舞》,將《羽龠舞》更名爲《宣文舞》。咸寧元年(公元276年),朝廷下詔確定祖宗廟號,於是廢止了《宣武舞》、《宣文舞》兩種舞蹈,改而統一使用荀勖命郭夏、宋識等人所創作的《正德舞》、《大豫舞》兩種舞蹈。
(注:以上內容爲原文的白話文翻譯,力求忠實於原文,保留歷史脈絡、事件和名稱的準確性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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