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晉書》•卷十九·志第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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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晉太廟制度的演變及相關禮制記載如下:
起初,魏國建立太廟時,設太祖虛位,因此太祖之位暫空,並未設置正式的祖廟。魏文帝黃初四年七月,將東巡,大軍即將出發,朝廷命太常以特牛之禮告南郊,以示軍事行動前的祭祀。文帝去世後,又命太尉於南郊宣告諡號,以示對先帝的追念。自此至晉代,此類告郊之後仍需告廟,至東晉時期,這一禮制逐漸被廢除。直到成帝咸和三年,蘇峻叛亂,溫嶠等人在白石建立行廟,重新恢復了這種先告祖宗、再告後世的禮制。其告辭內容爲:“逆臣蘇峻,傾覆社稷,譭棄三正,污辱海內。臣侃、臣嶠、臣亮等手刃戎首,龔行天罰。惟中宗元皇帝、肅祖明皇帝、明穆皇后之靈,降鑑有罪,剿絕其命,翦此羣兇,以安宗廟。臣等雖隕首摧軀,猶生之年。”
魏明帝太和三年下詔規定:禮法規定,若王后無嗣,應從支庶中擇賢以繼大宗,必須以公義爲重,不可顧及私情。漢宣帝繼昭帝后,加封其父爲“孝元皇帝”,哀帝因外藩入主,而董宏等人引述亡秦之弊,誤導朝議,遂尊恭皇爲皇帝,並建立廟宇於京城。又寵幸藩妾,使其與長信太妃比列,僭越無度,導致神怒人怨。若非師丹忠正進諫,後果不堪設想。自後,歷代皆以此爲鑑,凡有諸侯入承大統者,必須明辨爲人之後之義,若有人妄稱父爲“皇”,稱母爲“後”,則視爲大逆不道,大臣當誅無赦。此條制度需用金字刻寫,永遠藏於宗廟之中。此後高貴、常道等皆依此制,不外尊親族。至晉愍帝建興四年,司徒梁芬議行追尊之禮,但未被採納,左僕射索綝等人亦援引魏制,認爲不可,最終僅追贈吳王爲太保。
晉元帝太興二年,有關部門建議琅邪恭王宜稱“皇考”。賀循提出:“禮法之義,子孫不得以自身爵位加於父親稱號之上。”晉元帝最終採納此說。
此外,關於太廟制度的建立與演變,晉代曾多次調整。太康年間,太廟設置六世宗廟,祖宗分列三昭三穆,宣帝爲開基之主,實爲太祖,但因親緣關係親於王考,因此在初期被置於上位,其餘四廟(徵西、京兆等)居於其下。當親屬輩分盡時,應予以遷毀,以示禮制的繼承與調整。若遷毀之主藏於石室,雖在宗廟中居遠祧之位,亦不列入祭祀行列。
東晉初期,朝廷一度因宗廟廢弛而暫停祭祀,至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,下詔稱:建廟以來多行節儉,太祖虛位,明堂尚未興建。郊祀屬國家要務,但古制缺失,應詳加研究議定。祠部郎中徐邈認爲:圓丘郊祀經典無二,宣帝曾闡明此義,歷代多經研究,最終定爲南北兩郊,不應輕易變更。目前太廟雖有六世祖廟,但宣帝爲開基之主,親爲王考,四廟本居於其上,未及遷世,故暫虛東向之位。若兄弟相及,則不應分爲兩世。因此當今世系尚不完整,而欲使太祖正位,則違背了“七世之制”的禮法。此外,古有“庶子王亦禘祖立廟”,意指支胤繼承時,其近親必復之義。如今京兆府君六世居廟,應重新設立其專室,使宣帝得以正居太祖之位,前提是先遷世祖,然後太祖之位方可確立。京兆遷毀之主應藏於石室,雖在禘祫中不被祭祀,亦符合禮制。古語有“毀主升合乎太祖”,所謂“升”爲自下而上,不意味着可降尊就卑。親族之主如太子太孫、陰室四主,屬儲嗣之重,若升祔皇祖,其配廟應隨世遠遷,至親盡才與子孫一同毀去。明堂之制,其制度本身已爲綱領,不宜再缺配帝之祀。王者以天下爲家,不侷限於一地,故周平、光武均未因兩京而廢棄。明堂所配之神,本應與祖考同時,故“天”亦可爲“祖”之所配,從而體現“嚴父”之義。《周禮》有“旅上帝”,當有故告天,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,故皆並列。若上帝爲五帝,經文中何不言“祀天旅五帝,祀地旅四望”?
侍中車胤亦持此議,認爲明堂之制難詳,禮主敬,樂主和,質文不同,音器亦異。既然茅茨廣夏,規模不一,何必拘泥於舊形制而不知順應時代與風俗呢?天下太平、河朔無擾,之後才能修建明堂與辟雍。
朝中多數議士贊成此議,最終決定照此執行,未作更改。
十六年,太廟殿首次改建,正室爲十四間,東西儲各一間,共十六間,殿頂高八丈四尺。按照法駕禮儀將各神主遷入行廟,並按規定配以不同儀服。徵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均依其位之禮服,但未採用帝王之儀,與太康年間有所不同。各神主入廟後,設脯醢之奠。待新廟建成,神主歸位,再次設脯醢之奠。
十九年二月,追尊簡文皇帝的母親會稽太妃鄭氏爲簡文皇帝宣太后,並在太廟道西設立其廟。
至孝武帝崩,京兆主再次遷入西儲,復行穆帝時四祧舊制。
義熙九年四月,準備舉行殷祀大典,朝廷廣徵意見。大司馬琅邪王德文認爲:泰始之初,太祖虛位,因情義遠,上及徵西,故世系盡時,應毀其主,使宣帝正居太祖之位。漢光武帝曾將十一帝主移至洛陽,毀主不設,可推知此理。建議建一別室,永藏四府君之主,不復祭祀。
大司農徐廣認爲:四府君曾居廟堂之首,受過天下之祭,若埋於幽壤,情感與禮制上未必完全滿足。建議遷至西儲,作爲遠祧,祭祀永絕。
太尉諮議參軍袁豹則主張“維持舊制,殷祀時仍包括四府君”,情感與禮制上皆可接受。當時劉裕居輔政之位,其意見與大司馬一致,主張須待日後殷祀時修改制度。
會安帝崩,尚未舉行禘祭,便天祿終止。
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,弘訓羊太后去世,宗廟一度停止祭祀,天地明堂停止樂舞,且不再上獻胙肉。
穆帝昇平五年十月,舉行殷祀,因皇帝去世,未作樂。
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,皇女去世,按制應行烝祭,中書侍郎範甯引用《喪服傳》:“死者居宮中者三個月不得舉祭,不論長幼貴賤。”認爲皇女雖年幼,但亦應遵循此制。於是尚書奏請,由三公代行祭祀。
武帝泰始七年四月,皇帝欲親行祭祀,傍晚行牲禮,但儀注中未行跪拜。皇帝問其故,博士回答稱歷代如此。皇帝曰:“此非敬宗廟之禮也。”於是親自跪拜後返,遂定爲制度——傍晚行牲必親自拜祭,此後江東以來,此制復止。
魏代舊制,天子出行,需在宮中舉行祭禮,告於外廟,後至南郊。其時,天子出巡,應先告於太廟,再告於南郊。但至晉代,南郊告祭逐漸被簡化或取代。
又關於太廟建築與制度的調整記載,晉代太廟在規模、佈局、祭祀順序等方面逐步形成完整體系,成爲後世禮制的典範。
——(此爲根據原文內容整理的現代漢語翻譯,力求準確傳達原意與歷史脈絡,結構清晰,語言通順,符合古文白話轉換規範。)
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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