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史》•卷二百五·志第一百五十八·艺文四 元 《宋史》•卷二百五·志第一百五十八·艺文四 ◎艺文四 子类十七:一曰儒家类,二曰道家类,三曰法家类,四曰名家类,五曰墨家类,六曰纵横家类,七曰农家类,八曰杂家类,九曰小说家类,十曰天文类,十一曰五行类,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二百三·志第一百五十六·艺文二 元 《宋史》•卷二百三·志第一百五十六·艺文二 ◎艺文二 史类十三:一曰正史类,二曰编年类,三曰别史类,四曰史钞类,五曰故事类,六曰职官类,七曰传记类,八曰仪注类,九曰刑法类,十曰目录类,十一曰谱牒类,十二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二百二·志第一百五十五·艺文一 元 《宋史》•卷二百二·志第一百五十五·艺文一 ◎艺文一 《易》曰:"观乎天文,以察时变;观乎人文,以化成天下。"文之有关于世运,尚矣。然书契以来,文字多而世代日降;秦火而后,文字多而世教日兴,其故何哉?盖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二百一·志第一百五十四·刑法三 元 《宋史》•卷二百一·志第一百五十四·刑法三 ◎刑法三 天下疑狱,谳有不能决,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,视其事之大小,无常法,而有司建请论驳者,亦时有焉。 端拱初,广安军民安崇绪隶禁兵,诉继母冯与父知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二百·志第一百五十三·刑法二 元 《宋史》•卷二百·志第一百五十三·刑法二 ◎刑法二 律令者,有司之所守也。太祖以来,其所自断,则轻重取舍,有法外之意焉。然其末流之弊,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。 乾德伐蜀之役,有军大校割民妻乳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八·志第一百五十一·兵十二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八·志第一百五十一·兵十二 ◎兵十二 ○马政 国马之牧,历五代浸废,至宋而规制备具。自建隆而后,其官司之规,厩牧之政,与夫收市之利,牧地之数,支配之等,曰券马,曰省马,曰马社,曰括买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九·志第一百五十二·刑法一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九·志第一百五十二·刑法一 ◎刑法一 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,木德以生,金德以杀,亦甚盭矣,而始终之序,相成之道也。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,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。盖裁之以义,推之以仁,则震仇杀戮之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七·志第一百五十·兵十一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七·志第一百五十·兵十一 ◎兵十一 ○器甲之制 器甲之制 其工署则有南北作坊,有弓弩院,诸州皆有作院,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课。南北作院岁造涂金脊铁甲等凡三万二千,弓弩院岁造角弝弓等凡千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六·志第一百四十九·兵十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六·志第一百四十九·兵十 ◎兵十 ○迁补之制 屯戍之制 迁补之制 自殿前、侍卫马步军校,每遇大礼后,各以次迁,谓之"转员"。转员至军都指挥使,又迁则遥领刺史,又迁为厢都指挥使,遥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五·志第一百四十八·兵九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五·志第一百四十八·兵九 ◎兵九 ○训练之制 训练之制 禁军月奉五百以上,皆日习武技。三百以下,或给役,或习技。其后别募厢兵,亦阅习武技,号教阅厢军。戍川、广者旧不训练,嘉祐以后稍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四·志第一百四十七·兵八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四·志第一百四十七·兵八 ◎兵八 ○拣选之制 廪给之制 拣选之制 建隆初,令诸州召募军士部送阙下,至则军头司覆验等第,引对便坐,而分隶诸军焉。其自厢军而升禁兵,禁兵而升上军,上军而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三·志第一百四十六·兵七等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三·志第一百四十六·兵七等 ◎兵七 召募之制 起于府卫之废。唐末士卒疲于征役,多亡命者,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,以识军号,是为长征之兵。方其募时,先度人材,次阅走跃,试瞻视,然后黵面,赐以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二·志第一百四十五·兵六等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二·志第一百四十五·兵六等 ◎兵六 ○保甲 建炎后乡兵 建炎后砦兵 保甲 熙宁初,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,帝从其议。三年,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。及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,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一·志第一百四十四·兵五等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一·志第一百四十四·兵五等 ◎兵五 ○河北河东陕西义勇 陕西护塞 川峡土丁 荆湖义军土丁弩手 夔施黔思等处义军土丁 广南西路土丁 广南东路枪手 邕钦溪洞壮丁 福建路枪仗手江南西路枪仗手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·志第一百四十三·兵四等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九十·志第一百四十三·兵四等 ◎兵四 ○陕西保毅 河北忠顺 河北陕西强人砦户 河北河东强壮 河东陕西弓箭手 河北等路弓箭社 乡兵者,选自户籍,或土民应募,在所团结训练,以为防守之兵也。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九·志第一百四十二·兵三等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九·志第一百四十二·兵三等 ◎兵三 厢兵者,诸州之镇兵也。内总于侍卫司。一军之额,有分隶数州者,或一州之管兼屯数州者,在京诸司之额五,隶宣徽院,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,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。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八·志第一百四十一·兵二等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八·志第一百四十一·兵二等 ◎兵二 熙宁以后之制 骑军 殿前指挥使 内殿直 散员 散指挥 散都头 散祗候 金枪班 东西班 散直 外殿直 银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七·志第一百四十·兵一等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七·志第一百四十·兵一等 ◎兵一 宋之兵制,大概有三:天子之卫兵,以守京师,备征戍,曰禁军;诸州之镇兵,以分给役使,曰厢军;选于户籍或应募,使之团结训练,以为在所防守,则曰乡兵。又有蕃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六·志第一百三十九·食货下八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六·志第一百三十九·食货下八 ◎食货下八 ○商税 市易 均输 互市舶法 商税 凡州县皆置务,关镇亦或有之;大则专置官监临,小则令、佐兼领;诸州仍令都监、监押同掌。行者赍货,谓之"过税" 0 评论 0 浏览
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五·志第一百三十八·食货下七 元 《宋史》•卷一百八十五·志第一百三十八·食货下七 ◎食货下七 ○酒 坑冶 矾 香附 酒 宋榷酤之法: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,县、镇、乡、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,若有遗利,所在多请官酤。三京官造曲,听民纳直以取。 0 评论 0 浏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