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一十六·列传第三·后妃二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一十六·列传第三·后妃二 ◎后妃二 睿宗显懿庄圣皇后,名唆鲁和帖尼,怯烈氏,生子宪宗、世祖,相继为帝。至元二年,追上尊谥庄圣皇后,升祔睿宗庙。至大二年十二月,加谥显懿庄圣皇后。三年十月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一十四·列传第一·后妃一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一十四·列传第一·后妃一 ◎后妃一 太祖光献翼圣皇后,名孛儿台旭真,弘吉剌氏,特薛禅之女也。特薛禅与子按陈从太祖征伐有功,赐号国舅,封王爵,以统其部族。有旨:“生女为后,生男尚公主,世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五·志第五十三·刑法四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五·志第五十三·刑法四 ◎刑法四 ○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,及受财铸造者,皆处死。同情转募工匠,及受募刻字者,杖一百七。伪造制敕者,与符宝同。诸妄增减制书者,处死。诸近侍官辄诈传上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一百四·志第五十二·刑法三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一百四·志第五十二·刑法三 ◎刑法三 ○食货 诸犯私盐者,杖七十,徒二年,财产一半没官,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。盐货犯界者,减私盐罪一等。提点官禁治不严,初犯笞四十,再犯杖八十,本司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三·志第五十一·刑法二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三·志第五十一·刑法二 ◎刑法二 ○职制下 诸职官户在军籍,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,禁之。诸中外大小军官,不能以法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,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;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二·志第五十·刑法一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二·志第五十·刑法一 ◎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,虽圣帝明王,不能去刑法以为治,是故道之以德义,而民弗从,则必律之以法,法复违焉,则刑辟之施,诚有不得已者。是以先王制刑,非以立威,乃所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一·志第四十九·兵四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一百一·志第四十九·兵四 ◎兵四 ○站赤 元制站赤者,驿传之译名也。盖以通达边情,布宣号令,古人所谓置邮而传命,未有重于此者焉。凡站,陆则以马以牛,或以驴,或以车,而水则以舟。其给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一百·志第四十八·兵三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一百·志第四十八·兵三 ◎兵三 ○马政 西北马多天下,秦、汉而下,载籍盖可考已。元起朔方,俗善骑射,因以弓马之利取天下,古或未之有。盖其沙漠万里,牧养蕃息,太仆之马,殆不可以数计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九十九·志第四十七·兵二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九十九·志第四十七·兵二 ◎兵二 ○宿卫 宿卫者,天子之禁兵也。元制,宿卫诸军在内,而镇戍诸军在外,内外相维,以制轻重之势,亦一代之良法哉。方太祖时,以木华黎、赤老温、博尔忽、博尔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九十八·志第四十六·兵一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九十八·志第四十六·兵一 ◎兵一 兵者,先王所以威天下,而折夺奸宄、戡定祸乱者也。三代之制远矣,汉、唐而下,其法变更不一。大抵用得其道,则兵力富,而国势强;用失其宜,则兵力耗,而国势弱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九十七·志第四十五下·食货五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九十七·志第四十五下·食货五 ◎食货五 食货前志,据《经世大典》为之目,凡十有九,自天历以前,载之详矣。若夫元统以后,海运之多寡,钞法之更变,盐茶之利害,其见于《六条政类》之中,及有司采访 0 评论 0 浏览
《元史》•卷九十六·志第四十五上·食货四 宋濂 《元史》•卷九十六·志第四十五上·食货四 ◎食货四 ○俸秩 官必有禄,所以养廉也。元初未置禄秩,世祖既位之初,首命给之。内而朝臣百司,外而路府州县,微而府史胥徒,莫不有禄。大德中,以外有司有职田, 0 评论 0 浏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