诗(幷序) 九十七

代天理百姓,格戒亦须遵。 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。 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 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。

译文:

以下是这首诗的现代汉语翻译: (诗前有序,此处未给出序的原文暂不翻译) 官府讨伐、治理百姓,各种规矩和戒令也必须要遵循。 当官的高兴了,法律似乎也跟着“高兴”;当官的发怒了,法律好像也跟着“发怒”。 一切都由当官的来决断法律的执行情况,哪里还需要法律来公平地断案呢。 (当官的)一下子就把人斩首了,即便这人有道理,又该如何去申诉呢。
关于作者
唐代王梵志

王梵志,卫州黎阳人。编诗一卷,计一百十一首。 王梵志,卫州黎阳人也。去黎阳城东十五里,有王德祖者,当隋文帝时,家有林擒树,生瘿,大如斗。经三年,其瘿朽烂。德祖见之,乃剖(撤)其皮,遂见一孩儿抱胎而出。德祖收养之,至七岁,能语,问曰:「谁人育我?复何姓名?」德祖具以实语之。(二字作告)因名曰:「林木而生曰梵天。」后改曰梵志,[曰]:「王家育我,(我家长育)可姓王也。」梵志乃作诗示(讽)人,甚有义志(旨),盖菩萨示化也。(《太平广记》八二,参以《永乐大典》六八三八[王]字韵引《桂苑业谈·史遗》。)○《云谿友议》下《蜀僧喻》云:「或有愚士昧学之流,欲其开悟,别吟以王梵志诗。梵志者,生于西域林木之上,因以梵志为名。其言虽鄙,其理归真,所谓归真悟道,徇俗乖真也。」○王维《与胡居士皆病寄此诗兼示学人诗二首》,注云:「梵志体。」

纳兰青云